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被指强租占用个人商铺, 业主称未授权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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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1 18:40:21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的一位网友反映,称其花了几十万购买的商铺被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茂公司)强行侵占,圈了整整一年。明明是自已真金白银买的商铺,却被人强行内外装饰并公开对外招商,而且谷德茂公司还要求业主们一次性签定租赁时间为20年。20年这么长的时间跨度下,如果商铺产权发生变更,租赁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种“霸王”规定,显然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无异于强迫交易行为。

据业主陈先生(化名)所述:其合法房产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东现代家具商城精品楼,于2019年12月31与华都家居租赁合同到期,实际解除租赁合同前就被谷德茂强占,圈了整整一年了,期间没有跟他们业主有任何沟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他们于2021年1月2号给谷德茂公司的李董事长发特快函,明确告知她妨碍了业主对自已房产行使所有权,侵犯了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结果函件拒收。又于2021年1月3号至1月8号又给该公司连发了6天侵权函电子邮件,也是石沉大海,未给任何回复。所以于2021年1月11号打了本市12345市长热线,请求政府帮忙找到侵权方,让对方停止侵权,恢复业主房子原状,结果1月18号自称永春社区的一名人员,手机号码1565361xxxx给他打电话说代表12345回复,让李先生找华都物业、街投、茂街三方,说李先生他们的房子被他们三方联合开发了。光天化日之下,合法的房产竟这样不给任何通知就强行开发侵占,这合乎国家法律政策吗?再者李先生他们也不知道上哪去找这三方,李先生只知道自已的房子是合法的有产权证的,现在是被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圈起来了,且内外装饰了并对外招商了!于是李先生又拨打了12345,再三申明请求政府帮助找到侵权方,让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房子恢复原状。1月26早上还是同一位回复人员回复李先生,说李先生他们可以自已去找谷德茂或通过法律途径。天啊,李先生说如果他们自已能找到谷德茂公司的话还用拨打12345求助吗?老百姓拨打12345不就是无法找到侵权的公司才再三求助主管部门找到谷德茂吗15天绕了一圈,竟是回复让业主自己去找……李先生他们无奈的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打了110,求110帮助找到谷德茂公司,出警警察1298xx说这事110管不了,去自已找执法局城建局、规划局、房产局问问,李先生请求帮找到谷德茂公司,告诉他们侵犯了李先生他们个人合法的商铺房产,但警察却答复说谷德茂具体在哪办公他们也不知道!

谷德茂公司在没有和商铺业主有效沟通情况下,擅自将商铺圈起来并装修对外公开招商。有违公平自愿原则,等同于强迫业主进行商铺租赁交易。而商铺必须一租20年的“霸王”规定,显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是商铺业主和谷德茂公司双方自愿的行为,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商铺租期不管多长、租金是否一次性支付等,监管部门一般也不好进行干涉。但是,业主依法有选择商铺租期和付款方式等权利,一租20年的“霸王”规定已涉嫌强迫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消协、工商等监管部门就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及时予以叫停和纠正,并敦促谷德茂公司进行针对性整改,尽快拿出与业主公平公正的商铺租赁政策,从而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百度: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据了解,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为当地名企潍百集团所属!法人为潍百集团董事长。但不管是国企还是名企,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力。李先生恳请相关部门尽快让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业主合法的房产,且将业主的房产恢复原状,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让业主自行选择商铺出租、自用或出售等方式。

◎律师说法

潍坊谷德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或涉强迫交易罪。

专业律师认为,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东现代家具商城精品楼房产为李先生拥有,从李先生所反映的遭遇及强租情况看,谷德茂公司方面相关人员涉嫌强迫交易罪,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

此外,李先生要想收回商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向法院主张要求谷德茂公司恢复商铺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bangyuanlaw.com/qdnews/2021/0201/13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