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三例将死者列为当事人发生在深圳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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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0 11:16:18

 原标题:全国第三例将死者列为当事人发生在深圳

2021年1月19日,在深圳经商的四川绵阳王子和先生说:“我们通过网上搜索和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已故姨姐余桂仙被被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这种将死者列为被告的案子以前只有两例,这是第三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余桂仙是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人,2016年10月5日喝农药自杀身亡,10月11日火化注销户口。按理从此世上再无余桂仙了,人世间的一切再与她无关。

没有想到的是,两个多月后2016年12月13日,周炜轩隐瞒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2017年1月3日,不到一个月时间,深圳仲裁委在没有按程序送达及查明余桂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资金实际交付明显与合同不符等关键事实,就作出(2016)深仲字第2538号裁决书,悉数支持了周炜轩的请求,裁令死者余桂仙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余桂仙妹夫王子和先生介绍情况)

余桂仙死前在深圳打工,作为案外人的王子和先生是在法院上门执行时才知晓情况的。他说,姨姐余桂仙生前离婚,死后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大女儿李岚某13岁,小女儿李某曦11岁,所以他不得不出面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寻找救济途径。

2018年,申请人周炜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中止;2020年深圳中院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恢执字382号,被执行人至今仍为死者余桂仙。

2020年7月,余桂仙之女李某曦向深圳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该院以2020粤03民特7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事项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深圳中院认为:李某曦2018年11月参加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就应该知道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故其2020年才申请不予执行,超过15日期限,所以驳回。

福建省资深律师邹丽惠老人认为,深圳中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李某曦不是被执行人,目前法院所列被执行人仍为死者余桂仙,其次法院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四、六款为: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死者余桂仙的未成年女儿提出不予执行,系因仲裁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中院继续将死者余桂仙列为被执行人,程序也明显违法,不属于第237条第四、六款之情形。

死者余桂仙的妹夫、李某曦的姨夫王子和先生掷地有声的说:“欠债还钱没有问题,我们知道死人是不能作为被告的,但是得告她的继承人来还债。”

之前,我国两起将死人列为被告被告的案件分别是,2005年陕西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法官赵晓燕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案时,竟将“死者”列为被告,冯忠孝的妻子张秀侠早在2004年3月3日就病故了,但是咸阳市渭滨法庭却在2005年5月25日向其下发了传票。尽管冯忠孝在法院开庭时告诉老伴已经去世,但是法庭不但给其死去的老伴下发了传票,在后来的判决中还让张秀侠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审判长赵晓燕解释说,冯忠孝虽然在开庭时提起妻子已经死亡,但没有提供死亡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秦都区法院通报了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赵晓燕在审理该案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身份没有进行必要的谨慎的核对,导致裁判出现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经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晓燕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程序免除其审判长职务”。

另外一起是,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邵某向好友马某求助,希望可以借5万元救急。找到扬州市某担保公司,让该公司为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后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如果邵某到期不能还款,担保公司先行垫付。

借款到期后,邵某没能还钱,担保公司只得按照约定代为偿还5万元。之后担保公司决定向邵某行使追偿权。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担保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于是,2015年1月,担保公司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文书被退回,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文书。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邵某夫妇未作回应,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审判,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担保公司5万元。

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邗江区检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经死亡。

如果李某在担保公司起诉前就已死亡,她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程序明显违法。该院随即与执行部门联系,最终查明,李某确实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要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被列为被告。”检察建议说,人死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无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此外,债务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会因继承、继续偿还欠款等原因与债权人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未通知这些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起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起就是本案,深圳中院在明知深圳仲裁委将死者列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避而不谈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执意驳回死者女儿不予执行申请,仍继续将死者余桂仙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王子和先生说,我们将寻找一切救济途径。(文图/上官云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