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茂义“一言堂”决定“危房户”,不走任何民主程序;排除异己,村“两委”抱团成“小圈子”;肆意妄为,骗取扶贫贷款用于营利活动……江苏省东海县查处的一起“村霸”典型案件让人深思(1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村支书,虽不在国家行政官僚体系之列,但他是“前哨站”,是“最后一米”,其贪腐行为不容忽视。尤其在此案中,高茂义身上既让人看到了“村贪”所具有的普遍共性,又在共性中凸显独特个性。比如 一般“土皇帝”有恃无恐的背后都有不小的权力“保护伞”撑腰,而高某身兼这“两职”更无法无天,还叫嚣 “查我是大炮打蚊子”,不仅让人觉得可恨,更觉得可笑。
剖析这个村支书,不妨连问三个为什么?
为什么可以控制“权”?不少地方村级选举存在“重才能轻党性”的片面观。高茂义在选举时可以给40余名党员每人3千元,“财”能方面非同一般。当选之后排除异己,达到事事“全票通过”,看似“一团和气”,实则“乌烟瘴气”。镇县级党组织不能光“压任务”,村支部有些是能力有限,有些是经验不足,需要上级加强指导。选举前做好 “甄选”工作。选举中全程“监控”,严防利用送钱“盯梢”等方式买通党员,激励更多的外乡大学生任职村官,引进外乡能人交叉任职。
为什么可以控制“钱”?出现“村贪”的乡村通常背后呈现出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变成村官或村干部包办代替。高茂义可以轻而易举的转标获利,继而在村中形成有钱才办事的“潜规则”,跟其非官亦官双重代理身份密切相关。他是官又不是“官”。从法理上看,他的职权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免有更多欺上瞒下、中饱私囊的贪腐机会。因此,村账镇管不能只是一项制度,要严格执行,通过“拉远看”形成有效监督,同时发挥好纪检监督的作用,杜绝“一些村干部没有带领大家富起来,自己却很快富起来了”怪象。
为什么可以牟取“利”?高某可以屡屡为“圈中人”谋利与找到畸形的敛财之道有关,也与村级财政制度不健全有关。伪造审批表,将空地低价转让给,直接上报亲友享受危房改造待遇。为亲朋好友谋点好处,就只是说句话那么简单。可以说高某的无法无天完全是被“激发”出来的。监督不严,过于放权,部分地方给了村官权力但没有很好地管住他们,而其他村民已经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轮训村干部,尤其是可以尝试让支部书记“能上能下”,当一段支部书记后去当一段时间普通党员,反观自己的工作和作风问题,才能有效防止 “一帮子”,“发圣旨”。(沈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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