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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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6 09:48:14

 近年来,人类活动导致的严重环境损害事件频频发生,亟需建立重在强调环境自身功能价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众所周知,环境损害案件涉事复杂,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单纯采用诉讼途径,容易形成“持久战”,耽误环境修复进程。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开展赔偿磋商”,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可以让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单一的诉讼途径之外,于司法机关介入之前自愿选择启动协商机制,有利于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争议、达成一致并有效履行,从而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并更好、更快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标,进而保障人们的生态权益。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更是建设美丽中国最基础的目标。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现况,国家开始以制度化方式系统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并积极推动改革试点。《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美丽中国建设需要依靠制度建设和多方共同参与,党的十九大已经提出了清晰的时间表、明确的路线图、扎实的任务单,按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快进键”。笔者相信,如果全社会都能共同携手行动起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那么天蓝地绿、山清水秀的美丽中国就会很快出现在我们眼前。

作者:许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