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滦州古城小学建设项目工程款引发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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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8 21:59:20

日前,一起与自己原本毫无关系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使得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瑞丰公司)身陷囹圄,被迫卷入一场债权债务纷争的漩涡之中。虽然法院判决民间借贷诉讼案与瑞丰公司无借贷关系,然而,其名下中标的滦州古城小学建设项目的2717.665844万元工程款中的1144.665844万元还是被法院从滦州市教育局的账户上划走。

2014年10月,瑞丰公司中标了滦县(现为滦州市)古城小学建设工程,随后瑞丰公司与滦州教育局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月20日,瑞丰公司与滦州一个体老板陈某儒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由陈某儒对古城小学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2015年1月8日,瑞丰公司与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方瑞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018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瑞丰公司将滦州古城小学建设工程安装、外网及装修工程分包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以外的装修及全部附属工程)的施工承包给方瑞公司。工程工期:2015年6月31日至2016年11月31日交付使用。

2018年12月7日,瑞丰公司与方瑞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显示,滦州古城小学建设工程安装、外网及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总价为15534705.3元(含滦州教育局直接拨付方瑞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154705.3元),双方确认结算事宜已履行完毕。

公开信息显示: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红英,吴红英占股61%,陈某儒占股39%,二人时为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29日,滦州居民范某才诉陈某儒及方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范某才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瑞丰公司追加为被告。

据了解,范某才之所以将瑞丰公司诉为被告,缘于方瑞公司承包了瑞丰公司中标的滦州古城小学建设工程,而范某才认为,陈某儒正是将借他钱用在了滦州古城小学的建设上,瑞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8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697号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书内容显示: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因为经营需要,陈某儒、方瑞公司先后多次从范某才处(借款源于亲人)借款,累计欠款达到三千多万元。省高院认为,瑞丰公司为案涉滦州古城小学的中标单位,虽然陈某儒、方瑞公司自认为向范某才的借款用于了古城小学建设,并承诺用古城小学工程款偿还借款,但瑞丰公司与范某才并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对范某才向瑞丰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不予支持。同时,省高院查明,2014年10月20日,陈某儒与瑞丰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方瑞公司基于此协议书挂靠瑞丰公司施工滦州古城小学项目。 然而,瑞丰公司并不认可法院认定陈某儒挂靠施工的说法。

瑞丰公司认为:"如果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儒、方瑞公司与瑞丰公司挂靠关系成立,且陈某儒、方瑞公司享有瑞丰公司名下古城小学建设项目的2717.665844万元工程款"的话,那么,从常理上讲,陈某儒、方瑞公司因承建古城小学而拖欠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理应由他们自己承担,与瑞丰公司无任何关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目前,已有参与滦州古城小学工程建设的部分人员开始起诉了瑞丰公司,瑞丰公司承担了给付责任。很显然,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言,这对瑞丰公司是极不公平的。"

2020年8月2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2执2207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唐山市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儒享有的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涉及滦州古城小学项目工程2717.665844万元。"同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滦州市教育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

鉴于此,2020年9月18日,瑞丰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9)冀02执22078号执行裁定书及请求撤销滦州市教育局的协助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滦州市古城小学的工程款。

瑞丰公司提供的银行授权支付凭证显示,2020年10月2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将古城小学建设工程款1144.665844万元从滦州市教育局账户划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0年11月13日,瑞丰公司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案件已受理。

瑞丰公司称,"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工程款1136.781178万元直接划拨到范某才的农行账户。"

对于执行局的做法,瑞丰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为何法院为何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就直接划拨了呢?

针对瑞丰公司9月18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11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20)冀02执异975号】,驳回瑞丰公司的异议。2021年1月初,因对该裁决书仍有异议,瑞丰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