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力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做到除恶务尽——对周口一犯罪团伙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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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8 14:24:31

 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各地进行,此次教育整顿要求紧扣扫黑除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全链条发力、全系统整治,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随着教育整顿向纵深发展,政法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力度持续加大,人民群众在政法领域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必将越来越强。然而,河南省周口市以董超云为首的犯罪案件团伙被告人虽然被判刑,但是,当地群众对公检法的办案行为却不买账,连续多年向中央、河南省、周口市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办案单位存在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违法违纪行为,引起中央、河南省有关部门重视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值得称赞的是,不少媒体在接到有关群众反映后,记者赴周口市的扶沟县、沈丘县积极向有关政法部门和部分当事人核实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存在一些疑问。

2018年9月7日,周口市公安局接到中央督导组转交的沈丘县董超云涉黑涉恶线索督办通知。9月19日,董超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23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判董超云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10月3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为董超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罪团伙骨干成员窦二峰因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8日被沈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窦志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寻衅滋事罪李传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群众反映,以董超云为首犯罪团伙首犯已被判刑,该犯罪团伙现5人被判刑,多人网上在逃。但是,受害人赵先生等人认为因有关办案人员对董超云为首犯罪团伙的打击存在漏罪、避重就轻以普通案件定性代替涉黑涉恶组织犯罪、有罪不究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以董超云为首的犯罪团伙仍然有部分骨干成员脱逃逍遥法外。群众质疑的问题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理法院对首犯量刑是否过轻?2020年5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对董超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董超云上诉,二审认为对原判量刑畸重,改判为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两年。理由是:鉴于案发前沪沈公司已向广厦公司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清场通知书,对原留守人员只实施轻微的殴打行为,且出租、转移建筑设备、变卖钢筋是为了清场后继续施工。

根据2019年6月2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豫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中沪沈公司和广厦公司在庭审中双方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和生效的判决书,说明2020年7月17日以前沪沈公司和广厦公司的施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审判法官以沪沈公司2016年10月11日发出过解除合同为由为其减轻刑罚,对其量刑不宜过重,原判量刑畸重,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寻衅滋事罪两年,是否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可能?

二、首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何未被处理?2018年1月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豫16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鑫源贵都A区商业用房1至3层中1.2万平方米,并已由沈丘县有关部门协助中院登记查封,并明确告知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同时张贴了查封公告。查封后,董超云组织百余人明目张胆叫卖法院已查封的房产。造成受骗的五百多户群众,无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涉案1亿多元,引起了500多户购房者的多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维权事件。此行为构成了《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私刻公章、伪造公文、伪造假国有土地证,骗取银行贷款罪是否成立?2017年2月,董超云私刻河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华一建筑公司)印章,伪造一份公文,加盖假印章,伪造假国有土地证,同时以华一公司正在施工的B区在建工程作抵押,骗取了农信社3000万元的贷款。根据《刑法》193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资料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董超云、董世博、董瑞丽即其团伙成员将抵押给沈丘农信社贷款的商铺,隐瞒事实、又非法出售卖给不知情的群众,所卖房款也未还贷款,而是转移和隐匿、非法占有,造成今天几百户受害人办证办不了,退房找不到人,农信社贷款收不回。对于上述犯罪事实,沈丘县检察院对沈丘公安局移送的对董超云私刻公章、伪造公文骗取银行贷款罪起诉意见书,以贷款款项贷新还旧为由对于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不予追究、查而不诉的问题?

四、董超云犯罪赃物未追缴应该如何处置?董超云组织百余人犯多起寻衅滋事罪,案件涉案物品包括钢管、扣件,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建筑原材料等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侦查机关也已查明涉案财物被藏匿三个地点,但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处理,也未通知移交给受害人。六家租赁公司投资几百万购买的钢管、扣件、塔吊等物品被非法霸占,六家公司全部倒闭。几百名农民工的施工工具被抢走,价值一百多万,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购置新的工具,为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董超云等人侵占原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在鑫源贵都工地的建筑材料,经沈价认字(2019)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占有的标的物价格为3270090元,但侦查机关未对被占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侦查机关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涉案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并对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以减少被害人的损失,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被董超云等人转移、占有的财产是否至今尚未未返还被害人?

五、首犯对检举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据当事人讲述,2016年11月,当事人在等待支付工程款期间,董超云通过拉拢个别公安人员以告黑状的方式,对检举人赵支援进行诬告陷害,检举人在询问室遭到了商水县一位姓杨的警官长达几个小时的不停辱骂,并多次殴打受害人的头部和腿部,寒冷的长夜不让吃饭、不让休息,刑拘几日后释放。在起诉工程款诉讼期间,董超云再次编造虚假事实,拉拢公安人员,对检举人进行诬告陷害,2018年4月份检举人赵支援再次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九个月后再次被无罪释放。因实名举报董超云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再次遭到危及生命的威胁,为了保护家人的人身安全,检举人被逼服毒自杀,险些丧命。董超云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告黑状,导致检举人两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立案调查后并未发现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董超云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

六、公平正义是否应该成为司法实践的底线?

就本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认为,如果情况反映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当地办案单位没有尊重事实,办案程序不认真,这样就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的底线,“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做到公平正义,关键在人,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从业人员还


存在着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司法公正很难达到人民群众满意,如近期媒体曝光的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都能找到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的背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政治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供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是保障公正司法的最可靠途径。另外,还有办案透明度因素。

近年来,各级各地在扩大司法透明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从目前的效果来看还是不够理想,部分司法环节与办案结果的不统一、不协调,不能合理解答当事人对办案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乃是办案工作的不足之处。对于群众的反映和媒体的介入,据说当地相关部门已有答复,也很重视,正在进入调查落实阶段。对于有瑕疵甚至错误明显的案件,当事人希望能够重新审理的想法应该充分理解,予以高度重视和采取行动,让公平正义最终得到回归,毕竟邪不能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