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期满之后该如何使用?受处分同志和人员所在党组织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疑问在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察局近日出台的相关办法中有了具体回答。该办法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志及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关爱作出明确要求,程序化、制度化、可操作的规定,为各地进一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有益借鉴。(11月21日中国新闻网)
干部思想生了病,犯下了错,是组织最不愿意看到了现象。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又无法杜绝,总会有一些干部底线意识不牢,自我要求不高,不知不觉中犯了错、违了纪。是“一棒子打死”,还是留有余地及时救治,反映了我们党管理党员干部的基本态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出台,便是一份最好的答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作风建设,零容忍监督执纪反腐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党员干部17万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00余万人。如果对这些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就干部自身而言,有错在先、无可辩驳,但就组织而言,却是巨大的损失,培养一名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需要付出不少的心血和努力,如此否决也确实可惜,不足以取。
俗话说得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党员干部也是普通身躯,当面对各种各样环境诱惑时,思想麻痹,侥幸上头,就可能做出违纪的事情来。第一个“红包”、第一顿请吃、第一次贿赂,往往就是干部犯错的“入口”。绝大多数干部都能认清“糖衣炮弹”的本来面目,深知拒腐防线坍塌的严重后果,能够果断拒绝。但也有个别干部,碍于情面,或心存侥幸,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一点小东西不算什么”,轻轻松松便犯下了错误。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身体会生病,思想会走歪,党组织就应该及时发现,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犯错干部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使其红脸出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下定决心改过自新。干部犯错给自己留下了“污点”,但并不代表今后还会继续犯错,只要能改正到位,吸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这样的党员干部应该得到认可,被重新启用。
一个党员干部,从起步到成长,凝结了组织、社会和人民的殷切期待和大量投入。培养不易,能修不弃,就像一棵树苗,需要经常为其治病问诊,袪病捉虫,呵护其健康成长。党员干部也需要宽容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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