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一政府工程尚未开标已开工涉嫌虚假招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这种交易方式的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越来越广泛,而招投标的根本意义在于可以让更多的企业或者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有序良性竞争,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及成本。前几日记者从辽宁省铁岭市获悉:铁岭市银州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雨污分流一期)——玉深路、兴顺街污水管线、光荣雨污水泵站土建工程尚未开标,就已经开始施工多日,并且工程主要耗材都已经进场。打开辽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显示:工程发包方:铁岭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工期开工日期为11月02日。当记者到现场时却看到工程的确已经开始施工,边沟已经挖开上百米,排污竖井已经打好,管网管材已经堆积在施工现场,并且工程车正在作业,当问现场施工人员是哪个单位在施工时,告诉我们是铁岭建设集团市政公司在施工。
就这件事情我们致电铁岭市住建委询问此事,却一问三不知,最后又让我们去市政公司询问。据透露:对于这个问题参与投标的企业已经多家、多次投诉到铁岭市住建委,然而却如石沉大海,始终没有明确的回复。从这一个小的项目出现的问题足可以反映出铁岭市城市建设项目的黑暗。用一内部人士的话表述:“铁岭的工程招投标,基本都是内定的,不说是百分百,也比黄金还纯能达到99.9999999。即使某次招投标有按流程中标的,那个也是业主信誉不好,都不想参与,才能按正常流程。”真的令人难以相信,一个地方竟如此乱象丛生,可谓腐败透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就是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条件: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分析:标的额2070万的项目,已经完全满足了规定中大于200万以上这个犯罪要件,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一般在串通招投标罪的构成当中,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一个地方城市,每年的建筑工程何止亿元,仅从这一个小小的项目中不难发现—铁岭之前所有的市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是如何混乱。污水处理虚假工程已经被国家纪委监委督办,然而作为其工程的一部分竟然继续顶风作案,是山高皇帝远?还是铁岭为法外之地?竟然如此恣意妄为。监管部门不作为还是不敢作为?这不仅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国家利益,更严重的损坏了执政党的公信力和美誉度,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窥一斑而知全貌。值此二十大之际,频频出现人为的责任事故,这是对地方执政能力的考量。我们相信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能不忘初心,有能力处理好此类乱象,还社会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对于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 http://www.fzyshcm.com/society/G2014971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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