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厂家生产伪劣产品不追责? 车行老板销售伪劣产品被拘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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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8 11:30:03

 近日,一段在朋友圈播发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时长一分多钟:一个约三十岁的小伙子牵着一头水牛。水牛则拉着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车辆上挂着一幅白底黑字的横幅,横幅上写着“隆鑫摩托不合格,厂家耍赖不赔钱”。人牵着牛,牛拉着车,晃晃悠悠地在道路上行走......这个视频的主人就是消费者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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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车辆不予上牌上户。

  据胡先生介绍,2017年6月份在湖南衡阳县西渡镇购买了一台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LX200ZH-27,价格为16280元。购买车辆后,到户口所在地衡南县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上牌、上户。在机动车检测时,被打了回来,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不能上牌。原因是车辆实际参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参数不符。车辆严重超长超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不予上牌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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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经销商多次协商退车无果的情况下,胡先生一怒之下于2017年8月份以产品责任纠纷,一纸诉状将经销商衡阳县城兴摩托车行(下称城兴车行)蔡斌与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下称隆鑫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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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车行老板拘役一个月零九天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涉案产品经鉴定其车长、车轴、重量均与其出厂合格证标识的数值不符,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原告胡先生主张被告城兴车行和隆鑫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由成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衡阳县法院以(2017)湘04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原告胡亚林向被告衡阳县城兴车行退回“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告衡阳县城兴车行向原告胡亚林退还购车款16280元并赔偿48840元;对于被告城兴车行的三倍赔偿义务,另一被告隆鑫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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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衡阳县城兴车行蔡斌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一审判决后,衡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城兴车行经营者蔡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立案侦查。刑事责任没有审理完结,以本案事实不清为由,发回衡阳县法院重审。关于此案“裁定中止民事审理前,是否必须经过开庭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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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1日,衡阳县法院以(2019)湘04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截止2017年6月,被告人蔡某先后向胡先生等多人以13000至22000的价格销售五台不符合标准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销售金额达83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斌拘役一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应该追究厂家责任

  然而生产伪劣产品的隆鑫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判决书上只字未提。

  胡先生的辩护杨律师告诉记者:衡阳县公安告诉他,公安机关由于没有更多精力和经费,就对该案没有做进一步侦察,将厂家移送河南当地警方,检察院法院没有追究,非常草率办案。虽然追回一部分赃款,但车辆并没有召回,杨律师认为:按道理检察院应该对公安机关侦察行为进行一种监督,厂家应该追究,那怕现在判了,公安机关也应该进一步去侦察和追究厂家责任,而不是草率了事,厂家的行为非常严重,生产不合格产品对社会安全留下一些隐患,一旦重大安全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编后语:近年来,我国正三轮摩托车违法生产销售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投诉此起彼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以三轮摩托车违反“生产一致性”为核心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机动车特别是三轮摩托车行业的顽疾,不仅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河南隆鑫公司生产伪劣产品并非个案,曾经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场监督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调查。在全国多地多次被消费者举报、长期制造销售违规正三轮摩托车被相关部门处罚。2017年11月28日光明网以《三轮摩托车生产一次性问题突出》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2017年11月29日法制日报也以《正三轮摩托车行业存在系统性失信违法--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起公益诉讼》为题紧随其后在《政府经济》栏目进行了报道,隆鑫正三轮摩托车赫然在列。

  针对“隆鑫现象”,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针对三轮摩托车行业违反生产一致性国家标准等问题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呼吁监管部门加大对三轮摩托车的监管处罚力度,新闻媒体加大对该行业违法行为的披露,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打破行业潜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切实维护依法治国的法制环境。

  (记者朱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