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领导办公室挂佛像被处理,学校:确有此事

文章来源:大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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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04 13:20:41

【撰文/王梅梅统筹/刘姝蓉】今日(12月4日),针对一份引发舆论关注的“某高校副院长办公室挂佛像汽车挂件被诫勉”处理文件,河南城建学院人事处向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回应称,这是该校发出的文件。这份题为《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对刘贵明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的文件显示,该校测绘与城市空间信息学院副院长刘贵明因在办公室挂带有佛像的汽车挂件被给予政务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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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截图

高校副院长办公室挂佛像汽车挂件被诫勉

该份文件是11月28日发出的,其内容显示,2018年11月23日上午,省委第六巡视组对我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及办公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测绘与城市空间信息学院副院长刘贵明,在办公室镜子前悬挂一件带有佛像的汽车内饰挂件,违反上级有关要求。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贵明政务诫勉,责令其立即将饰物带离办公室。

学校人事处:确有此事

今天早上,大白新闻致电河南城建学院人事处,对方表示:“这个事(文件)是学校的。”当被问及刘贵明因何被处理时,对方称要跟领导汇报。

大白新闻了解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该《规定》是“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