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阁司法所:妥善处理一起邻里采光权纠纷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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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7 08:56:36

日前,底阁司法所妥善处理一起邻里采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张某某反映说邻居杨某某新建大棚,架子搭好后,严重影响张某某采光,在有关部门和村书记到实地了解情况时,张某某和杨某某言语激动、发生推搡,双方矛盾升级。底阁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劝开双方,把事态先控制住,让双方到司法所调解纠纷。

司法所在征求了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意愿后,联系国土、建房等部门与双方到实地观察测量,结合村宅基地数据,杨某某新建的大棚确实给张某某造成采光问题。在司法所干警耐心协调下,张某某提出杨某某的新建大棚往下降2米;杨某某却说大棚架子已经搭好,大棚也是方便以后做生意用的,最多只能降0.5米。双方又因陈年旧事言语不合,爆发激烈争吵,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经过司法所一周不懈努力,司法所干警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远亲不如近邻”、“和为贵”的角度出发,在阐明相邻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合理确定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司法所干警据此出具调解意见,让杨家把新建大棚降1米;张家则提出降这1米,一早一晚仍然遮挡阳光,只是比原来好一些,造成的损失要杨家补偿,双方就补偿金额又产生争议。干警对双方继续耐心劝解说服,经过近一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承诺大棚降1米,并给予杨某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均不得因此事再发生其他矛盾纠纷。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以《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为准。从维权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相互协商,互谅互让,正确处理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作者: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