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元!是的,你没有看错,这是周口市住建局对一家擅自预售房小区的处罚数额。日前,这一信息公开发布后,遭到不少网友质疑:“如此蜻蜓点水式处罚,能有效果吗?”对此,记者采访了下达处罚的单位周口市住建局,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错,处罚151元钱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9月5日,中华网河南)
擅自预售商品房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却只罚了151元,这一消息被公开后,引发不少网友质疑,如此低额的罚款,岂能对违规房企起到震慑作用?从周口市住建局发布的消息看,对该小区的处罚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根据提取的预售收据,按照这个标准,处罚结果就是151元。
乍一看,这一处罚确实是“合理合法”,然而却经不起仔细推敲。即便按照最高1%的处罚来算,提取的10张预售收据也只有15100元。据知情人告知,该小区在预售证办下来之前早已开始大规模售房,这么长的时间,也很难令人相信只有区区的10套房子预售。而在小区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就有市民在4至5月份购买了商品房,并全款付清70余万元,且得到了购房者本人的印证。由此可见,看似“有理有据”的151元罚款,其实很难让人信服。
这些卖掉的房屋并未纳入收取的预付款之列,是开发商自动忽略,还是有意遮掩?我们不得而知。但该地住建局仅凭提取的几张预售收据,就作出这样引人质疑的处罚,却实在有点太草率。一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说,151元的罚款别说“九牛一毛”,可能连“蜻蜓点水”都不算,与开发商的经济能力完全不成正比,不仅达不到惩治的目的,还让人感觉有“自罚三杯”之嫌。另一方面,开发商实际上是否真的只收取了这些预收款,还应进行严格地核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词”,而且法规中也明确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不能仅仅罚款了之。否则,如此简单的处罚,令开发商违法成本太低,岂非引得更多房企纷纷效仿?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只怕会沦为“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约束作用。
在这一事件中,也应加以反思,为何该小区没有预售许可证售房如此之久,竟然未能发现?是否还有其他开发商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尽快责令停止?工作人员有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 者: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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