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通过各单位协作,整合各项工作力量,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对监察法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建立监督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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