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纵深推进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首先,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同时,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等,也被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了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使监察不再有空白地带。其次,此次监察法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了细化评价,明确规定了惩处措施,有助于监察委员会和社会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最后,此次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实现了监督方式的多样化。
监察法的制定,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符合当今社会现实的立法监督创新。组建监察委员会解决了多部门职智能交叉重叠问题,整合了反腐工作力量,使原来多部门的多点发力转变为一点发力,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体现了监察委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强化了以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法治思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监察法的制定和出台使国家在监督方面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有利于深化改革,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长效机制,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要想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长效机制,仅立法是不够的,各地监察委员会还应从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四个方面抓好监察队伍建设;各党员干部积极学习监察法,树立监察意识;加强监察职能和监察执行的衔接,将监察执行落到实处并在实施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细则。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我们的党员干部做到从“不能腐”到“不敢腐”,最后到“不想腐”,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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