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1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在富顺县飞龙镇韦某家作客,期间范某某将自己的苹果6S PLUS手机放置于韦某家卧室内充电。后被告人蔡某某进入卧室发现范某某正在充电的苹果6SPLUS手机,随后趁周围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S PLUS手机价格为2773元。
2018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朋友王某家卧室内,趁王某熟睡之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通过王某手机内的支付宝平台将王某银行卡内的2000元钱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蔡某某在富顺县东湖镇信用社将2000元现金取走,并回到王某家偿还王某600元借款后离开。11时30分许,王某通过支付宝记录发现被蔡某某盗走2000元钱,便追至富顺县丝厂将蔡某某挡获。蔡某某为求脱身,偿还王某600元钱,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交由王某看管,称去借钱还账为由溜走。王某察觉后,将蔡某某的背包打开,发现背包内有一部手机,王某将该背包送至赵化派出所并报案,经核查,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背包内所装手机为范某某的被盗苹果6S PLUS手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借此提醒广大市民珍惜友情,不要挥霍和践踏朋友的信任,相信“情比金坚”。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向力 代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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