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7月26日 法制日报)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干部则是人民之公仆,监督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之有效途径;而公民举报干部违规行为,理当受到法律保护。
举报干部,如没有真凭实据,恐难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致查无实据,不了了之,还可能招致诽谤之嫌;面对干部违规行为,为取证进行摄像、拍照等,公开进行定当遭到抵制,暗中取证,又难逃“偷拍”嫌疑。
干部虽有别与普通公民,但终究是公民中的一员,法律依然要保护其“肖像”等合法权益;因此,为取证对其暗中跟踪、偷拍,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终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侵权受法律制裁无可厚非。
“偷拍干部违规行为获罪”虽有理有据,却给了社会一道难解的“两难”题,让公众心中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如何在保护公民监督权与维护干部应有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量着有关部门的智慧。
干部虽是公民,但必竟有别于普通公民;偷拍固然为法律所禁止,但偷拍仅为举报所需,内容限定在其违法、违纪行为上,并未用作其它用途,按理说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让本身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感到不舒服也需给予理解。
举报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应有之权利;而要举报自然就需要证据;为获得证据从而“偷拍”,不该因有“偷”字,就将其性“违法犯罪”;“偷拍获罪”无形之中,限制了公民对干部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不利于法治、廉洁政府的构建。
虽“偷拍”之风不可助长,但认定“偷拍”是否违法、犯罪,还需从实际出发,要看其本身是否具有目的、手段、用途的正当性,更需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要化解此“两难”命题,当务之急,理应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不可否认,干部合法权益理当受到法律保护,却不该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名义,保护了其“非法行为”;偷拍的是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违法违纪行为应该不能算作“合法权益”吧;要有效破解此难题,社会还需厘清认识,树立正确的观念。
要化解此难题,干部理当更新观念,乐于接受群众监督;只有乐于接受监督,才能使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因此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感激之心,欢迎监督、希望监督,这才是干部对待批评和监督的正确态度,也是增强党性修养的重要途径;
“偷拍干部获罪”,折射出的是在对干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课题;对此“两难”命题,还需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综合考量,拿出新招,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从而有序增强群众的幸福与获得感。(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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