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界湖街道某村顾某某系夏某的丈夫、顾某菲的父亲,李某系顾某某的母亲、夏某的婆婆、顾某菲的奶奶。顾某某与夏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通过沂南县公证处公证,继承和受赠与取得了界湖街道某村一套房屋(含正房三间、配房二间,该房屋原为顾某某的父母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即该房产属于顾某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12月14日顾某某因患白血病医治无效去世,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顾某某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夏某、李某、顾某菲依法继承,但房屋至今未作分割。现房屋面临拆迁,双方就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屋的权益归属事宜未达成一致,产生矛盾纠纷,因此夏某向界湖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界湖街道调委会调解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与丈夫顾某在某村有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即本案引起争执的房屋),李某夫妻共有五个子女,丈夫顾某早年去世,顾某某是李某夫妻最小的儿子,因2015年得知顾某某身患白血病,女儿还要上学,妻子没有正式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其他四个兄弟姐妹和母亲李某自愿放弃该房屋属于顾某的部分的遗产继承权,同时李某也愿意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赠予给顾某某和夏某夫妻二人,且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到某县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和赠与公证,致此,该房屋已属于顾某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12月13日,顾某某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的内容,该房屋属于顾某某的部分(房产的1/2)应作为遗产由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李某、其配偶夏某、其女儿顾某菲依法继承,夏某应分得房产的2/3,李某和顾某菲各分得房产的1/6,该房屋一直由三人共同居住,未做分割,各方相安无事。2018年7月2日,该房屋所在村居面临棚户区整体改造需要拆迁,矛盾凸显出来,李某与夏某争执的焦点在于,夏某认为该房屋本来就已经属于自己和老公的了,现在老公没了,房屋理所当然应该归自己和女儿,所以夏某希望婆婆李某放弃房产1/6的继承权,同意将该房产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夏某名下,而且李某在儿媳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村委会签字并领取了11.2万元的地上物补偿款,夏某也同意将这部分补偿款给李某,当作是自己按市场价购买了这1/6的房屋产权。但李某的顾虑是担心自己放弃了这1/6的房产继承权后,夏某不让自己在安置房屋内居住,将自己赶出去,毕竟自己91岁高龄了,李某的其他四个子女也担心自己的老母亲一旦同意放弃继承权后老无所居。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调解员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理清案件事实,在明确了争议焦点之后,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给夏某和李某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向夏某指出:第一,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李某作为顾某某的母亲依法享有这1/6的房产继承权,就算当初通过公证已经将房屋产权继承、赠与给夏某夫妻,但因顾某某去世,李某作为顾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享有这1/6的房产继承权,且除非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夏某放弃这部分继承权。第二,李某现在担心自己在安置房内的居住权问题,夏某作为儿媳,从孝道来说应当替已经过世的丈夫保障老母亲的居住权,不能让老母亲91岁高龄居无定所。第三,李某已经领取的这部分地上物补偿款11.2万元,由李某自己保管,用于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夏某表示,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她担心李某百年之后,这1/6房产又作为李某的遗产又由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自己还是拿不到全部的房屋产权,且又平添了许多麻烦。针对夏某的顾虑,调解员提出了折中的建议,就是由李某签订遗嘱,在百年之后,自己这1/6房产由夏某继承。在明确了夏某的意见之后,调解员又来做李老太太的工作,其实大娘就是担心自己现在就去公证处放弃继承这部分遗产后,儿媳夏某出尔反尔,不让自己在新的安置房内居住。针对李某的顾虑,调解员提议李某可以签订遗嘱百年后将房产继承给夏某,因为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大娘生前依然享有这1/6的房屋所有权。李某听后觉得这个方法可行,同时调解员还告知李某,拆迁安置房五年之内不允许交易,我们可以要求夏某在李某生前不允许转卖、赠与该房屋与他人,不得变更该房屋的产权,必须保障大娘生前在该房屋的居住权。这样李大娘的顾虑才打消了。
【调解结果】
调解员将双方工作做通后,将李某和夏某叫在一起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和沟通,协商调解协议的细节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地上物补偿款11.2万元由李某所有,作为李某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夏某不再索要该部分补偿款;
2、李某同意签订遗嘱,约定百年之后将自己继承所得的1/6房产归夏某所有,同意自己百年后该房产登记在夏某名下;
3、双方一致同意拆迁安置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直至李某去世,且在李某生前,夏某不得变更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将房屋转卖、赠与他人。
4、以上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表示共同信守并不得反悔,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件涉及棚户区改造中的继承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又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调解员通过积极调查取证,诚心地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和调解,巧妙的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解析、诠释《继承法》中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最终化解了婆媳二人因房产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没有纷争,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定团结。 (于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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