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界湖街道北村徐某和赵某两人是多年的好朋友,感情十分要好,2007年徐某和赵某一起吃饭时,徐某说起自己在村里没有房子住,赵某说他在村里还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够盖两套房子的面积,可以在宅基地盖一套房子让赵某的大儿子住,剩下的地方让徐某盖一套房子住。经过俩人的协商并于2007年10月达成协议,徐某自己出资7万余元在赵某的宅基地上建起了4间房屋的住宅,并一直居住。2017年6月,赵某所在的北村面临全村棚改拆迁,徐某对赵某提出的只赔偿地上物部分的补偿款给徐某表示不满,要求赵某将此处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全部都给自己;或者将拆迁以后的安置房的所有权给自己。赵某认为宅基地都是自己的,只是因为和徐某关系好,当初才同意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面盖房居住的,只同意赔偿他地面房屋的拆迁款部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徐某向界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界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挑选出两名擅长调解经济纠纷并熟知农村土地政策及拆迁相关政策的的人民调解员赶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居了解情况,并对村委会干部、周围邻居进行了走访和核实,随后在街道棚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内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到场后,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在当事双方都自愿且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在此次调解中,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和要求之后,首先安抚双方情绪,从双方多年情谊入手调解,找寻二人能够达成意见统一的切入点,对双方摆情谊,讲道理。随后调解员又对徐某进行劝说,希望徐某能够退让一步,毕竟房屋宅基地是赵某的,虽然徐某出资在此建造房屋并居住多年,但要求获得全部拆迁货币赔偿款或者安置房的所有权是不现实的,也希望赵某在给徐某补偿款的时候可以适当增加金额,以达到徐某的满意。
最终,界湖街道人民调委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本着消除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徐某和赵某于2007年10月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
2、地上补偿款13万元人民币由徐某领取,该13万元在房屋腾空之后,由徐某到北村村委会领取;
3、后期该房屋宅基地的任何拆迁项目、费用及补偿款、安置房均与徐某无关。
本案件涉及棚户区改造工程,棚改工作是关系民生事业的重大项目,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又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调解过程中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层出不穷,可以大体归为老宅纠纷、宅基买卖纠纷、继承纠纷等,而且每起纠纷又有各自的具体情况。界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主观能动性,严格按照拆迁相关文件精神,助力棚户区改造。调解员积极调查取证,耐心、诚心地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讲、普及法律,多途径对因产权争议而未签约的住户进行联系走访、宣传动员,做了大量的工作,既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大力推动了棚改的工作进程。
(沂南县司法局界湖司法所 于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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