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富顺县境内305省道5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88mg/100ml。经依法抽取罗某某血样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鉴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9.8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饮酒不仅会使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也会造成视觉障碍,降低驾车安全,提高事故风险。借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拒绝酒驾从此刻出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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