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民告官”不见官现象,近日,武汉推出新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参考依据。(6月17日 新京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建立法治政府,我国不失时机地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启了民告官的新时代。
“民告官”,体现的是依法行政,代表着社会文明进步,本不是不光彩的事;然而,在其审理过程中,那些手握行政权、口口声声代表政府的官员,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到庭应诉,要么委托律师出面、要么随意指派工作人员到庭应付,从而导演了“民告官不见官”现代版滑稽剧。
其实,民告官并非就是坏事,其本身就体现对政府的一种有效监督,能倒逼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但丢不了“面子”,而且还能保住“里子”,从而增强政府公信力,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民告官中,一些官员之所以不愿出庭,其主要原因在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官贵民轻,高人一等,不愿放下身段,怕丢了“面子”,担心伤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加之,对“长字号”出庭,缺乏相应制度硬性约束。
不管出自何种原因,官员尤其是“长字号”不愿出庭,既漠视了公众诉求,也体现着对法律的不尊重,伤及着党的执政根基,与“人民政府”形象极为不协调;因此,理当强化制度设计,将“长字号”出庭应诉,变成一种正常现象。
武汉市推出的新规,对“长字号”出庭应诉,进行了具体规定,无疑对促进“长字号”到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其它地方提供了借鉴蓝本;不过,仅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显然力度不够,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一,对“长字号”出庭,宜作出硬性要求。“长字号”出庭,是依法行政之要求,官民面对面,平等交流沟通,有利于问题解决,更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其代表政府或某一方面,面对公民提出诉讼,没有理由不出庭。
对此,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明文要求,并对不出庭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并没认真执行,从而让“长字号”不出庭成为了常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理当从制度层面,对“不愿到庭的长字号”,提出强硬要求。
其二,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督保“长字号”到庭应诉;制度的设计,本不是难事,难就难在是否逗硬执行;为有效遏制“民告官中不见官”现象,还需加大惩治力度,让相关制度落地生根,督促其走上法庭。
在民告官中官不愿出庭,既折射出了这些“长字号”,官本位观念突出,服务于民意识淡漠,更体现了其缺乏责任与担当,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仅要惩治所代表机关,更应对其个人,进行惩罚,该处分的要处分,当撤职的则撤职。
依法治国,是党提出的治国方略,身为“长字号”怎能置身于法律之外?要有效遏制“不见官”现象,理当加大对“不愿出庭长字号”惩治力度;唯有如此,方能让“长字号”出庭,稳步成为一种新常态。(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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