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黑龙江省安达市安政发【2007】20号关于《安达市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号召,我们三家民企:黑龙江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了该市“圣世家园”、“家禾花园”、“格林嘉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后,原本应该得到的国家棚改奖补资金总计5000多万元,至今未领取,原有立项时的棚改税收优惠政策,未按照比例返还,在棚改项目库存无法消化,销售滞缓,无法实现资金回笼情形下,安达城投公司(安达市属国企)大肆承揽棚改项目,先后增加80多万平米新建房屋,致使市场大量房屋过剩,我们为加快建设进度,安置回迁户,走上社会高息融资道路,自2010年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今未果,损失惨重、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上述黑龙江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圣世家园”小区,位于该市工业职工医院至北环路、汉牛路至金牛路之间,总建设用地34357.89平方米,分两期进行,总建筑面积83889.15平方米,总投资829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期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末。
上述五大连池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家禾花园”小区,位于该市北横街至北环路、牵牛路至孺子牛路之间,总建设用地56416.05平方米,分两期进行,总建筑面积111229.49平方米,总投资14782.4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期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末。
上述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格林嘉园”小区,位于该市北环路南侧,敬牛路至神牛路之间,总建设用地23666.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169.60平方米,总投资6147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建设期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末。
匪夷所思的是,该市2007年4月5日,向全市各乡(镇)、市直各委、办、局下发的《安达市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安达市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原本为外商(指安达境外投资商)提供更为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却在2010年5月24日强行废止。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们联名向黑龙江省绥化市发展环境整治办递交了关于“大庆伟业、五大连池鑫瑞、黑龙江庆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函,不解的是,安达市的回复却,通篇敷衍了事,推诿扯皮,既不敢公开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无法解释拒不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的缘由,反倒乐于向监管部门进行说服公关。
国务院2007年8月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明确了总体要求“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基本原则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并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原则。
2008年5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税费优惠政策。
绥化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3日下发了《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绥政发[2010]11号),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安达市是黑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隶属地级市绥化市管辖,安达市政府未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市的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未依承诺按绥化市文件执行,我们想知道,上级政府文件与本级政府承诺是错误的吗?已在执行的优惠政策为何中途停止了?在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执行的前提下,为何还有个别企业仍能享受到该优惠政策?
我们非常严肃地提出6项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要求:
一、严格按政策兑现棚改各类优惠政策,将国家奖补资金拨付到我们开发企业手中(我们三户企业应享受奖补资金5000多万元左右)。
二、继续执行原有立项时的棚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税收按比例返还,免除滞纳金。
三、将棚改计划内的库存房屋纳入货币化购买范围,帮助开发企业去库存。
四、严格查处相关部门、领导和负责人的腐败行为和渎职失职以及为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按照责任,赔偿棚改开发企业的经济损失。
六、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实真相。
望有关部门和领导主持公道,拯救投资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原文:
一些文章来源网络,如有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新闻热点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