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家国有集体企业。从1998年4月份改制(参股人员152人)到2010年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正式宣布改制,公司董事长将股金硬性退给持股员工,将股金单据为己有,另外现仍有50多人持有股金单,但公司董事长左杰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变卖公司资产据为己有。2010年公司人为操纵停产,致使200多名印染员工下岗,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未缴纳,员工没有收到一分钱生活费。这一幕就发生在河北肃宁。
日前,本媒体收到来自河北省肃宁县的群众《情况反映》,称他们是肃宁县绒织印染有限公司职工,企业属国有集体企业,前身为色织厂。1998年4月份改成股份制企业。原有职工600多人,场地48亩,修路、门市占地20亩,厂区还有28亩。织布机400余台,两条专业印染线(包括前处理设备,印染印花设备),割绒机20余台,与割绒机配套辅助设备数十台,12个染缸,成品验布机四台,拖布车100余辆,设备检修库一个,半成品坯布大库一个,成品大库一个,锅炉四台(6吨两台、4吨二台),轿车三部。从1998年4月份改制到2010年公司经营期间,在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正式宣布改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左某将部分持股员工股金收回(如退休,放假不交不给盖章等未告知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将股金硬性退给持股员工,将股金单据为己有,另外现仍有50多人持有股金单,但公司董事长左某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没有征得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变卖公司资产据为己有。
股东们到工商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了解,公司董事长左某在所有股民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份制公司非法改为其私人所有。变卖情况如下:1.2003年公司董事长左某将400多台织机全部卖光,导致400余员工下岗,下岗至今从未给员工发放生活费,全部推向社会,自谋生路。2.2003年公司董事长左某将办公楼下的门店全部出售给私人,销售款200余万元据为己有。3.2010年公司人为操纵停产,致使200多名印染员工下岗,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未缴纳,员工没有收到一分钱生活费。董事长左某将公司价值几千万设备全部卖光,销售款全部据为己有。4.公司厂房现每年出租获租金30余万元,全部由董事长左某据为己有。100多位原来企业的职工在《情况反映》上签名、按手印,并留下身份证号码。
收到《情况反映》后,本媒体对于此事件非常重视,派记者赴河北省肃宁县调查了解。
在肃宁县绒织印染有限公司原来的厂房前,70多岁的白师傅告诉记者,我们厂临街的房子全变成门市房了,让董事长出租了,租给谁、租了多少钱我们啥都不知道,租金在哪里也不知道,这些房子里原来有织机400余台,两条专业印染线,割绒机20余台,与割绒机配套辅助设备数十台,12个染缸,成品验布机四台等等,都被厂长卖了,卖到哪里?卖了多少钱,我们还是一概不知。
张女士原来在肃宁县绒织印染有限公司还是中层干部,她对记者说:“很奇怪,我们去工商局查了企业档案,档案显示我和几个职工不知不觉成了公司的股东,说我在2003年4月1日认缴出资4.8万元,在公司持股2.40%,这是没有的事。我们交过钱,也没有享受过任何股东待遇,都是左董事长一手炮制的戏,我要问他,如果我是股东,为什么公司的事情不找我商量?为什么不给我分红?”记者问张女士,找到左董事长了吗,张女士说:“下落不明”。
曾经担任过厂办主任的老尹见到记者说,企业怎么由国有变成民营,我们职工什么都不知道,找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说时间太久了,不好查,我们去县公安局举报公司董事长贪污、侵占国有资产,县公安局没有立案,另外,左某还和财会人员毁掉了我们企业多年的财务报表,会计账册,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依法追究,举报到县公安局,这一项,公安局立案了,2018年11月27日给了我们《受案回执》。
公司职工郭先生气愤的对记者说:“我们公司200多位职工,被左某推向社会,员工下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未缴纳,员工没有收到一分钱生活费。
面对记者,肃宁县绒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职工们强烈要求:1.彻底清查1998年改制至2010年公司经营期间真实的经营状况。2.改制至今持股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3.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费按国家规定依法补偿。4.追究所谓的公司董事长左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肃宁县国资局,负责人表示,对于肃宁县绒织印染厂的改制问题、国有资产去向问题实在是由来已久,他们无从查起。
肃宁县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警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于职工举报非常重视,关于左某销毁会计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正在侦办中。
专家看法
就此案件,我们咨询了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指出,如果广大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这位左姓董事长不仅仅是涉嫌销毁会计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还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我国《刑法》规定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侵吞国有资产罪,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吞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著名新闻评论员罗竖一认为,报道中说的左某,如果真的说不清楚国有公司的资产、设备等等哪里去了,真的染指这些国有资产,那么,他就是硕鼠,侵吞国有资产的硕鼠。国有企业中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改制中隐匿、瞒报国有资产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方面。国企改革,有多少国有资产流入私人腰包,又有多少人、多少家庭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本文说的就是这种现象,当时没有把监管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扎紧,没有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被恶人侵吞,现在亡羊补牢,或者谁来把丢失的”羊“找回来,这是摆在国有资产管理者面前的课题,沉重的课题,此课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像报道中这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称:“肃宁县绒织印染厂的改制问题、国有资产去向问题实在是由来已久,无从查起”,简直就是渎职,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不知国有资产去向,就是监管不力,应该问责的;令人欣慰的是当地公安机关立了销毁会计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相信公安机关不会对此案件掉以轻心,会一查到底,不会不了了之,否者将是国有资产的悲哀,是广大职工的悲哀,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将再次跟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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