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贷招来13年有期徒刑 周口一“诈骗案”遭质疑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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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1 14:49:50
本刊记者 李漠
 
       郑锐杰原本和丈夫在周口市川汇区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尽管生意平平,日子过得还算平稳幸福。但从2012年2月开始,安静的日子就离其远去了,而且“噩梦”接踵而至。

      近日,郑锐杰向《法律与生活》投诉称,自己身陷借贷纠纷却被司法机关搞成了诈骗。为弄清真相,2018年12月12日,记者赶赴周口进行实地采访。
 
       “急于承包工程被骗,无奈借高利贷还债,又陷高利贷圈套”  

       “2012年2月的一天,姑婆郭某来超市看我们。了解超市的经营情况后,她让我们接点工程干,说可以挣大钱。我动心了。”坐在记者对面的郑锐杰低下头,叹了口气说:“2013年初,我到姑婆的公司帮忙,认识了她的好友闫某。姑婆说他是退休干部,认识的领导很多,可以揽到工程。2013年3月,闫告诉我他刚谈妥了总造价几个亿的周口市港口物流园区常青路工程,就差点钱交保证金。他说如果我接下这个工程即便转给别人,也可以轻松挣几千万元。我急切地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准备200万元吧。我一听马上说我没那么多钱。他就引导我说可以借啊。他看我犹豫不定,就说如果我不干他就找别人了。对承包工程一无所知,却一心想通过承包工程挣大钱的我,实在是害怕失去这个挣大钱的机会,就鬼迷心窍地相信了他,开始听从他的指挥借钱给他买车了。我的灾难也从此开始!”
 
       “说到借钱,我得先说好朋友常女士。我们一起合伙干过生意,我还曾借给她几万元钱。我通过她认识了她的丈夫宋某和她的朋友史某。2013年9月23日,我用我家一辆车的手续作抵押,向史借钱买车,史借给我40万元。”郑锐杰称,“闫某随后就安排我拿着这40万元去平顶山买了一辆奥迪A6车。他安排用我的名字办理车的手续,车归他使用,由我丈夫当司机。”

       “我本以为这样就可以拿到工程挣大钱了,可闫某还让我给他筹钱当前期运作经费。我只好继续筹钱,就把情况跟常女士说了。她就找妹夫杨某借。”郑锐杰称,“我用我的房产抵押,9月28日,杨通过常转账借给我14万元。此后,我把这笔钱存到了我的中国银行卡里(原有8万元),然后将这卡交给了闫运作工程。”

       “2013年10月,闫某又说港区的领导想要一辆宝马车,然后就能施工。他让郑锐杰想法借钱买一辆。我们都被吓着了,但为了揽工程挣大钱,只能硬着头皮想办法筹钱。中秋节,郑锐杰和家人回老家到了她表姐家。她表姐夫王某中了解情况后,就借给她120万元。”郑学东(郑锐杰之父)无奈地说:“郑锐杰就让丈夫花了近100万元买了宝马x5并交给了闫某。闫让郑锐杰保管车,由他随时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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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东向记者介绍情况)

      “2013年10月21日,我终于签了合同,还得到了加盖公章的工程图纸。”郑锐杰手指一摞子材料对记者说。

      记者看到该合同的全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周口市新港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周口市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价为5亿元。项目经理为郑锐杰。发包人和承包人上都加盖了公司章。
 
       “我听从闫某的安排买了两辆车给他,还给他20多万元运作经费,还有高档礼物给他,可承包工程的事儿始终悬着。到了11月,我就急了:因为之前借的钱马上要到归还的时间了。我就天天催他,他总说快了。”郑锐杰沮丧地告诉记者:“债务压顶,被逼无奈的我就去找放高利贷的刘某某。我和他女儿是同学。我说明情况后,他同意贷给我100万元。扣除4万的利息,我得到了96万元。”

      “郑锐杰用这些钱还了借王某中购买宝马车的钱。”郑学东称。

      “2014年1月2日,我一如既往地给闫某打电话催问何时施工,但电话竟然打不通了!之后几天还是打不通!我姑婆也说联系不上他!我就去他办公室找,可他不在办公室。1月14日8点多,我慌忙就去港区常青路工地现场问情况。人家说施工已经有些日子了,还说不认识闫某。我彻底懵了!怀着最后的一丝希望找到了港区管委会询问,人家说根本不认识闫某。这时我才知道真的是被骗了!”郑锐杰称,“我立即赶往刘某某家说明情况。”

      “14日10点左右,我到了刘某某家并向他说明了被骗的情况。他立即给在港区搞工程的朋友打电话,那个人在电话里说:‘你们被骗了赶紧去报警!’1月14日下午3点左右,我就拉着刘某某一起去第三分局以闫某涉嫌诈骗罪报警。刑侦大队的办案民警接待了我们。此后,分局以闫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郑锐杰称。

      据记者了解,“郑锐杰与刘某某一起到第三分局以闫某涉嫌诈骗报案”的说法,得到了办案民警的证实。

      另据记者了解,2015年2月,闫某被抓获。3月被取保候审。

      关于承包工程一事闫某有如下说法:2012年3月,通过郭某认识的郑锐杰。不久,我认识了自称是新港实业的副总刘某国。他说周口市所有的道路都是他们公司承包的。我就问郑锐杰干不干?她说想干但是没有那么多钱。我就说借去吧。后来郑锐杰听我的安排在2013年9月28日把借到的22万元钱存进卡里把卡交给了我。我用于运作和还账了,然后我就把合同签了。签过之后我又和郑锐杰签订了合同,却迟迟没有开工,郑锐杰就催我开工,我去工地之后才知道工程是假的,我被骗了。

      “大家知道我被诈骗去报警的事儿后,都向我逼债。”郑锐杰称,“迫于无奈,我再次找到刘某某借钱150万。他知道我手里还有西华工地项目就说可以。在2014年1月20日8点左右,我向刘某某打了150万元借条。可他迟迟不给我转钱,下午1点我就找上门问为什么不给转钱。他要我给他写个运作港区常青路工程的《协议书》,我马上说常青路这事儿闫某已经找不到了,你和我一起报的案,这不能写!他拿出借条威胁我说:‘如果不写,我就凭这借条你还得还150万!’他见我被吓住了,就哄骗我说《协议书》只是让放给他钱的人看,没啥用。他更不会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向我要钱。我一想一周前跟他一起去第三分局报的案,分局有记录,就按照他的要求写下《协议书》。直到他以《协议书》为据去第四分局(荷花路分局)告我诈骗,我才知道我上了他的当!”

      记者看到该《协议书》有如下内容:经甲方(郑锐杰)乙方(刘某某)协商,甲方有周口港区常青路工程,乙方出资250万元。甲方应在3个月归还本金250万元,另外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分红500万元整。到工程结束时归还完整,另送宝马x6车辆。备注:甲方不讲赚赔确定给乙方协议内所有内容兑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生效。
     
      “写了《协议写》后他给了我124万元(剩下的至今也不给),当天,我把其中的55万元转账给了常女士,还了史某和杨某的欠款。”郑锐杰称,“剩下的我用于运作西华工程了!”
 
      “2014年6月,常女士找到我说想干点工程活。我告诉她周某在太康修路。她说想分包污水管道工程,不过周某要50万元的中介费。第二天,常女士找到我说她愿意干,于是拿了49.9万元给我,我借给她1000元凑够了50万元,给周某转了款(有转款凭证)。周某也把污水管道的分包合同盖了章签了字给我让我给常女士。之后宋某(常的丈夫)和史某就去太康工地干活了。”郑锐杰称,“7月,周某找到我说太康工地急需资金想借钱100万,我告诉他我本人用的钱是向邻居刘某某借的,他就求我帮他借。我就去找了刘。他了解情况后乐意借钱。随后周某让司机把车交给我,我把车抵押给了刘。他放款60万元,我又拿出自己的40万,我将100万元现金给了周某。宋某他们才开始施工,周某因为其他事被抓了,宋某他们害怕要不到钱就不施工了,就找到我让我帮忙要回他们的钱。我有短信记录为证。”

      “2014年7月,我为了尽快还刘某某的钱就把宝马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了95万元。我让担保公司的胡某把其中的55万元直接转给了刘某某的老婆陈女士的工商银行卡上,还了刘的借款(我有转款凭证),剩余的40万用于西华工程前期运作筹备。”郑锐杰告诉记者。

      “2014年8月,郑锐杰的哥哥拿着20万元现金和他的朋友高某一起去刘某某家还给了刘某某。10月,郑锐杰通过担保公司王老板向刘某某转账100万元。此后,我把这笔钱还给了王老板。”郑学东称。
 
      “自2013年11月起,我总共3次向刘某某借贷310万元(其中有为周某借的60万元),到2015年4月,已经偿还了175万元。我把周某140万元买的宝马车抵押给刘(车至今仍在他那里)。”郑锐杰气愤地说:“但刘某某却以《协议书》为据以我诈骗为由到公安分局控告了我!”
 
       “发放高利贷者报假案逼债” 

      “2015年4月27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家睡觉。突然听到有人砸我家的大门。我惊醒后通过窗户看见有七八个人翻墙进了我家的院子。这可把我全家都吓坏了,我妈当时被吓得昏死过去。我壮着胆子打开房门后看见这七八个人领头的是刘某某的弟弟,我打开大院门就看见了荷花路分局的李警官。他说我涉嫌诈骗让我去分局。”郑锐杰激动地说。

      “到了荷花路分局我才知道,是刘某某告我涉嫌诈骗,我向李警官解释我没有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我也没有骗取刘某某的财物。周口市港口物流园区常青路工程是闫某介绍给我的,我相信此工程真实存在才签订了承包合同,我深信接到此工程能够赚钱才向刘某某借款,所借款用于给闫某购买车辆以及运作承包工程上了。无论闫是否构成诈骗罪,我都没有虚构事实。当我确认被骗后,马上把实情向刘某某汇报,并且主动拉他一起去报了案,他完全清楚闫某涉嫌诈骗,我也就不存在隐瞒真相。最重要的是我积极主动筹款还给刘某某,我有转账凭据和证人,我和刘某某是借贷纠纷。”郑锐杰称,“但李警官对我的辩解置之不理,简单地做了《询问笔录》后,他们就把我关进了看守所!”

      “刘某某和郑锐杰一起到公安分局控告闫某诈骗,他当然明知闫某所谓的长青路工程是骗局,却胁迫郑锐杰写下运作长青路工程的《协议书》,然后以此为据到公安分局控告郑锐杰涉嫌诈骗!”郑学东激动地说:“警方倾向性很强。于是我把家里全部的钱—共65万元,以及房子和奥迪A6车子(总价127万元),都给了刘!”

      “我为了还清刘某某的高利贷,我的父母和嫂子向周口市某园林公司樊老板索要西华安康大道工程欠款。樊老板不仅不支付工程款,还伙同他人将我的父母打成轻伤(有司法鉴定为证)。”郑锐杰告诉记者:“就是这个樊老板,还在我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向办案单位做了伪证!”
 
       刘某某换号了?

      2018年12月20日,为求证郑锐杰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拔打了刘某某留给办案机关的电话,被告知该号码是空号。不甘心的记者又拔打了其妻子的电话,同样被告知是空号。

      记者又联系郑锐杰,试图找到刘某某女儿的电话进而联系上刘,但郑告诉记者,自从与刘产生纠纷后,就与刘的女儿断了任何联系。记者只能作罢。
 
       川汇区检察院不予批捕

      据记者了解,刘某某在2015年3月12日向荷花路分局报案,4月1日该局立案侦查,4月27日郑锐杰被抓,4月28日,郑锐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5月12日,川汇区检察院对郑锐杰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我是被冤枉的。我被放出来后,就一直控告荷花路分局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郑锐杰直视着记者说:“办案机关至少存在3点问题:第一、办案的是荷花路分局,他们对此案件无管辖权,属于越权办案。因为刘某某和我均在汉阳北路居住,我向刘的借款行为也发生在该地,该地归第三分局(金海路分局)管辖,即便本案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也不该由荷花路分局(第四分局)管辖。第二、本案不该由荷花分局治安大队侦办,应由经侦大队侦办。为什么治安大队的李警官等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第三、因为川汇区检察院严把案件审查关,没有批捕我,并于 5月12日下达了《不予逮捕决定书》,那么荷花路分局就应立即释放我,但我被关押到5月13日晚8点多才被放了,超期羁押1天多。在这一天多的时间里,我在李警官等人的主持下,给刘某某写了《还款保证书》,并签下了《调解执行协议书》!”
 
       郑锐杰称:“2017年2月17日,我再次被荷花路分局刑拘,后提请检察院批捕。但川汇区检察院依然严守审查关,并在3月24日做出第二个《不予批捕决定书》。荷花路分局向川汇区检察院提交了要求复议的意见书,4月29日,川汇区检察院做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决定——不予批捕!被关押37天的我又一次被放了出来。”

      “我是无罪的,我坚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我还是继续控告。9月19日,我接到了李警官的电话,他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淮阳县检察院。在路上荷花路分局法制科的徐警官说案件移交到了淮阳县检察院了。到了淮阳检察院后有一个人简单地问了几句话后就让我走了。”郑锐杰称:“我还是继续控告,而且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告。9月28日中午,徐警官带人来抓我了。我随他们一起去检查身体,检查的结果是我怀孕了!他们又带我做了一遍检查还是这个结果。后来他们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我又去控告他们!”
 
       “淮阳县检察院批捕;淮阳县法院做有罪判决”

      “2018年8月13日,淮阳县检察院起诉科喊我过去,我到了以后才知道我的案件到了起诉阶段。”郑锐杰称。

      “8月16日,我接到了淮阳县法院的电话让我过去,我见到了曾法官。他说10天之后开庭。我向他诉说冤情,他说法院只管审判,有问题找公安和检察院!”郑锐杰称。

      “9月13日,法院通知我们下午3点开庭,可等到快5点才开始。”郑学东称,“这么大的案件这次只开庭1个多小时就休庭了,此后又开庭15分钟左右,后来就判决了。”

      2018年11月22日,淮阳县法院作出(2018)豫1626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郑锐杰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退赔刘某某119.5万元,退赔宋某、史某106.9万元。

      “我先不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531号《刑事判决书》居然有多处明显错误!”郑锐杰手指该判决书说。

      “在《判决书》的第11页郑锐杰供述与辩解部分的最后一句话‘躲刘某某、宋某、刘某有七八个月了’这句话不是被告说的,而是宋某、刘某某等说的,这是张冠李戴啊!”郑锐杰激动地说:“在《判决书》的证人、证言部分的‘董某证实给郑锐杰干的活……郑锐杰还欠1万元’中的董某是荷花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办案民警怎么就变成了证人?”

      “在《判决书》第20页法院有这样的认定:‘被告人未达到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目的向被害人宋某、史某提供甲方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翠竹街分公司污水管网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与宋某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事实上我并没有与宋某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我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向曾法官提交了他们所谓的‘工程分包协议书’——太康县污水管网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里根本没有我的签字。当时,曾法官说卷宗里有这份协议书,可当《判决书》下来之后,我去找曾法官时,他就说对此不便说明!”郑锐杰手指与她毫不相干的《污水管网工程承包协议书》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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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郑锐杰毫不相干的《协议书》)

      “这是一份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把经济纠纷判成诈骗的判决书,我当然不服,就于2018年12月3日上诉到周口市中级法院。”郑锐杰称,“我请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淮阳县法院作出的53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我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淮阳县法院:欢迎监督

      为了求证郑锐杰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了淮阳县法院,并找到了孙副院长。他说接受采访需要记者先到县委宣传部备案。记者随后赶到了县委宣传部。该部的张副部长和新闻科的刘科长接待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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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到淮阳县法院采访)

      记者又返回淮阳县法院,又找到了孙副院长。

      他浏览了投诉材料后告诉记者,他对情况不清楚。

      “请安排清楚情况的人介绍情况!”记者提出了要求。

      孙副院长把曾法官的电话给了记者。

      记者给曾法官拨打了电话,请他在“法、纪”允许的范围内,就郑锐杰一方的投诉作出解释说明。

      “欢迎采访!”他说:等案件终审后再介绍情况。
    
       荷花路公安分局婉拒采访 

      为了核实郑锐杰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了荷花路分局。
 
      刚进大门,就碰到了该局办公室的一位同志。记者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他与宣传科的王主任通了电话。随后,他让记者去宣传科找王主任。
 
       当记者赶到宣传科办公室时被告知王主任有急事出去了。记者又被告知去办公室。

      当记者赶到办公室后,又被告知孙主任不在。

     记者立即与其联系被告知她在外边开会。
 
     等到下午,记者终于见到了孙主任。

      表明身份后,记者请其联系相关人员就投诉材料做出回应。

      此后,记者得到该局办公室齐姓工作人员的电话。他以接受采访须经市局批准为由婉拒了采访。

       办案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未对郑锐杰一方的投诉作出回应,那么,她们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呢?办案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管单位是否该对郑锐杰一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法、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给公众一个“明白”呢?

      对于这起“诈骗案”的终审结果,本刊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