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担当者无忧需纪检监察人“扎起”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8-11-20 09:14:17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嵩县工商局原职工方万红因对工作安置等不满,反复上访,明知其反映问题已有明确结论,但仍进行重复举报,仅洛阳市纪委监委收到的其不实举报就有400余件;而且,在上级派人对他进行说服教育时,却被诬告为对其实施殴打;他与别人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本是正常出警,却被其诬告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据了解,方万红目前已被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11月18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三人成虎、人言可畏、指鹿为马、众口铄金,这些流传已久的成语,足以见证诬告的历史和厉害。对于战斗在危难险急工作岗位上的党员干部来说,怕的不是“硬骨头”任务有多“硬”,怕的也不是工作条件的有多么艰苦,他们真正怕的是诬告陷害。而诬告者或者没有被查处,逍遥法外;即使被调查出来,受到的惩戒却起不到警示作用。从而让会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无法安心干事、不敢大胆干事,最终影响的是改革发展大业,甚至败坏社会风气、破坏政治生态。

  严是爱,宽是害。但严不能不分是非,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须做到有理有据、依规依纪、是非分明,如果举报线索失实,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既不冤枉任何一个好干部,又不姑息任何一个违纪违法干部。一些信访反映中有部分举报内容失实,甚至是诬告陷害,给干部带来思想上的负担,挫伤了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干部队伍的团结和战斗力,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是基于公心和正义;而诬告是违法的,是出于私心和畸形心理。反腐败鼓励举报,但是要严厉打击诬告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区分诬告和错告,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行为,为更多的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护航。

  严查违纪违法也是对干部的保护。不可否认,信访举报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倒逼干部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事实胜于雄辩”,要让担当者担当无忧,纪检监察机关就必须给担当者“扎起”,要确保是非分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区分法律和纪律界限,区分诬告和错告,区分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从严从实核查举报线索,严格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让受惩处者心服口服,还受诬告陷害者以清白。

  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有错必究同样也是应尽之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希望地方党组织强化正向激励,查处诬告陷害,这无疑是为敢于担当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这对激励那些在危难险急工作岗位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党员干部,让他们轻装上阵,把全身心投入到干事创业上,用在干实事上,肯定大有益处。(文/冯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