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处理不公 首席仲裁员遭质疑

文章来源:前沿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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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14 13:26:00

前沿时报湖南讯(记者 朱廷忠)近日,本报接到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星公司)反映:该公司曾多次向湖南衡阳仲裁委员会书面投诉,反映中星公司在与衡阳天弘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受到不公正对待,要求更换首席仲裁员杜鸣欣被书面行文驳回一事,近日,记者前往衡阳市进行了采访。

11月9日上午,记者在衡阳找到中星公司廖总,他告诉记者:2012年6月,中星公司与天弘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中星公司负责建设御江帝景项目,总建筑面积237228㎡(其中地下室63000㎡),其中,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97565㎡,合同预算总价为141489459元,于2015年1月29日竣工;二期工程总建筑面积74504㎡,合同预算总价为120292233元,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2017年1月18日竣工;一、二期项目现建设方仅支付工程款1.99亿(具体以财务对账为准)。三期工程总建筑面积65159㎡,迄今已完成98%以上的工程量。已达到主体中间验收标准,已完工程造价7200多万元,而建设方仅支付工程款4000万元。

由于中星公司垫资压力大,向天弘公司提出了一期、二期结算的要求,并递交了结算书。在结算过程中,天弘公司委托浙江省金华市的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和审计,并与该咨询公司约定“将最终结算总价与施工方送审的结算总价的差额5%作为该咨询公司的奖金”,因此该咨询公司对中星公司送审的结算书不认可,认为“合同要求按实结算、因此结算不应全部按设计图纸进行结算,而应按实际施工进行结算”。也就是说,乙方通过施工组织的优化及材料采购价的节约都应按实结算,故结算一度陷入困境。

中星公司廖总告诉记者,在三期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天弘公司在一、二期结算问题上找各种借口于理由进行刁难,造成结算迟迟未有结果。且建设方借口未完成结算,而拒不支付工程款,拖欠了施工方巨额工程款。雁峰区政府多次协调,但天弘公司仍拒不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及双方补充协议要求进行后续工作,造成一、二期工程不能如期结算,三期项目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又像第一二期进度款一样,胁迫施工方项目部按天弘意思报进度款,而不是按合同支付),民工工资被拖欠。致使一、二期结算无法进行,三期工程被迫停工。

2018年6月,天弘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撤销施工合同,6月22日衡阳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杜鸣欣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天弘公司选定的仲裁员陈毅峙、被申请人中星公司选定的仲裁员黄璟组成仲裁庭。

廖总还告诉记者:根据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 湘0423民初54号《余伟河与叶国华、杨建安、杜鸣欣、代月敏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 。杜鸣欣的职业操守令人质疑。根据《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6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该条文第六项明确规定: “有其它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为此,中星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委提出更换首席仲裁员杜鸣欣的书面行文合理合法,有根有据。廖总还认为,对更换首席仲裁员杜鸣欣的要求,从法律层面及对案件仲裁的公正性等方面慎重考虑,并作出正确决定。以保障仲裁案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8日,中星公司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回避申请书》,以杜鸣欣和衡阳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彭峥嵘相互串通、合谋操纵本案仲裁,影响仲裁公正为由,申请首席仲裁员杜鸣欣回避。结果驳回被申请人湖南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杜鸣欣的回避申请,中星公司廖总说。

11月9日上午11点半,记者前往衡阳仲裁委员会采访看到,该仲裁委属衡阳市政府法制办监管部门,由法制办副主任彭峥嵘兼任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记者试图直接找彭峥嵘了解情况,结果未在办公室,打通两次电话也不接,随后记者联系上衡阳市法制办主任杨安定,一提到采访此事,他要记者通过市委宣传部才能接受采访。

当日下午4点,记者经过市委宣传部同意,来到衡阳市政府法制办,不巧杨主任开会去了,彭峥嵘副主任也不在办公室,记者再次致电杨主任,并将采访内容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告知了他,随后将盖有市委外宣办公章的采访函以及采访材料通过综合科转交给他,截止记者发稿时,也不见回信,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副处长伍拥军告诉记者:首席仲裁员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他们属于哪种?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然而中星公司廖总认为:他们一开始并不知情,随后了解到杜鸣欣涉及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 湘0423民初54号经济纠纷案,故不同意杜鸣欣为本案首席仲裁员,完全属于衡阳仲裁委员会内定人选,有失公平,同时还对杜鸣欣职业操守令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