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方能做 “好官”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8-11-09 15:10:12

  10月27日晚,湖北省汉川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传明酒后欲在路边小便,被某餐馆保安阻止后到该餐馆内吵闹,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新京报讯,11月5日)

社会公德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循的准则,是生而为人最基本的义务。当前,全国上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的社会主义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更是以制度、法规的形式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严格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

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众场合,一言一行不仅是自身形象展示,更代表的是国家、政府机关的形象。同时,作为国家各级政策的制定者或者实施者,于情于理更应该具备较高的公德与私德,方能具备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管理服务民众的先决条件,公职人员群体必须是社会道德的践行者和先进者。

近十几年来,国家实行公务员招录改革,实施逢进必考政策,公职人员选拔透明度、公平度大幅提高,经过层层选拔能够进入体制内的人员,工作能力是没有大问题的。但是,几次笔试、面试并不能全面考察一个人的所有素质,涉及道德、人品等深层次的素质,是需要时间、事件考核的。

当然,公职人员队伍也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一部分干部是通过接班、安置、转岗等方式进入系统,其中一部分人的素质、品德确实有待商榷。刘传明作为基层官员,置起码的个人公德于不顾,实在是公德、私德缺失,败坏公职人员形象,令机关颜面受损,停职处理理所当然。

正人必先正己,做官必先做人,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约束,光靠该群体自觉严要求是行不通的,这不仅需要加强作风整治及日常教育引导,更应该进一步细化公职人员管理条例,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实施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考核,形成公职人员道德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方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