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晓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项史无前例的巨大变革,那就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个过程中,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在乡村治理中有些基层“村霸”、恶霸、地痞等依然存在,这些黑恶势力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眼中钉”“肉中刺”,是破坏干群关系的罪魁祸首。
在我国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为什么这些黑恶势力能够滋生并且长时间生存?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存在。2018年1月,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有明确的定义,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是党政部门公职人员提供支持和保护。有些握有实权的党政公职人员,尤其是一些权力影响比较大的领导人,跟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背后提供各种支持,帮忙牵线搭桥、上下协调,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在出现问题时,又提供保护,帮忙上下打点,疏通关系,使得恶势力成为了和谐社会的“中梗阻”。
二是政法机关公职人员关勾结或者纵容不法分子。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的公安机关人员,与社会上的人员结成利益联盟、称兄道弟,暗中提供便利从事不法行为。有些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跟公安机关搭上线,公安机关对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其势力壮大,致使群众感悟不敢言。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 ‘保护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2018年工作时,也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明确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笔者认为应该在“保护伞”上“一破一立”,即:
一是破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具体来说,那就是要洁身自好,扫恶先扫干净自己。首先要认真排查线索,掌握黑恶势力的具体情况,比如人员组成、组织性质、犯罪事实;其次要顺藤摸瓜,揪出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不管这个保护伞有多大、有多么根深蒂固;最后要严厉问责,追究提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帮助、纵容不法分子犯罪等同于犯罪,袒护黑恶势力的其本身就是黑恶势力来定性。
二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伞”要立起来。人民群众需要保护伞,这个保护伞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党和政府,直接体现就是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纪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司法部门要维护公平正义,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动自己的“奶酪”,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纪检部门要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认真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赋予群众更多的监督权,管护结合,畅通监督检举之路。
除此以外,建议还要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并且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关键是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其他部门,比如国土、环保、案件等,要将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二是要在源头上打压黑恶势力,防患于未然。司法部门要强化对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及其他列管工作对象控制管理;公安部门要对辖区的出租房、娱乐场所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特别是要对流动人口中无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的高危人群或受过打击处理的人或有涉恶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倾向的人进行掌控。
三是要强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打击黑恶势力的责任意识。就像网络上调侃的那样,有些黑恶势力自称“我们不是黑社会,我们是商会”。部分地方领导认为许多黑恶团伙的头目也是当地的经济能人,他们开办了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公司,虽然发展早期和壮大后的经营方式和手段涉黑涉恶,但为当地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吸纳了不少剩余劳动力,应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领导人必须破除这种观念,要意识到,只有社会安定了,群众才能安居乐业,营商环境好转,然促进公平竞争,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流入。
四是加大对涉黑人员的惩罚力度。一方面,涉黑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即使实施轻伤害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于普通轻伤害,产生的心理和舆论影响比较恶劣;另一方面,有些黑恶势力犯罪往往被轻判,或者处以罚金,有的做了调解处理,更有甚者出去躲一躲就不了了之了,致使一些恶势力犯罪分子没有畏惧心理,很快再次犯罪。下一步应该予以明确定性,尤其是对群众反映比加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这类人群纳入监控和行为限制之中。
五是加强对涉黑案件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侦查实践表明,涉黑涉恶犯罪的组织者一般很少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难,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则远远高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一般群众不会轻易对其进行举报或者指证,否则极容易受到报复和打击。公安部已经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和难度,下一步要继续探究更为科学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作者系临沂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兰陵县政协委员,兰陵县矿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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