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签字,给予患者选择的体面与尊严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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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2 08:59:53

 2018年3月两会期间,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的建议》,要求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医疗方案首先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由患者签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如绝症等),患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签名。(3月11日澎湃新闻网)

    近些年,因未取得家属签字导致无法手术,进而引发医疗风波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述《建议》首先就以去年发生的陕西榆林市一名孕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为例开头。事情发生后,家属和医院虽然均称责任在对方,但医院公布的监控录像截图可以清楚看到,产妇曾走出待产室沟通,期间两次下跪,强烈表达过自己希望行剖宫产的愿望却没有得到家属及医院的尊重,因为没有及时行剖宫产手术导致该孕妇坠楼身亡,造成一尸两命。

这样的医疗风波不是个例,只是孕妇生产是其中表现最突出的一环。因为牵扯到保大还是保小,顺产还是剖宫产问题,这边产妇生死攸关的时候,那边家属却以种种理由诸如顺产对孩子更好、甚至于剖宫产花费更多而迟迟不愿听从医院建议签字同意手术,最终导致产妇大出血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医院遵循的这种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是从何而来?为什么患者不能拥有自己的签字决定权,只能任凭自己的生死被别人左右?

一直以来,对于医疗方案谁来签字,医疗机构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将患者医疗签字权实际赋予了患者家属,即虽然患者同意手术,但同时也要家属同意并由家属签字,正是由于这个规定才有了一些医疗风波中要有家属签字的做法,这也是医院基本上都采取由患者家属签字做法的依据。这个条例却与2010年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自主决定自己事务权利这一规定相抵触,至今都没有很好的平衡。《建议》也正是为了修正使之一致,从而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从古语的人定胜天,到如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箴言,我们一直受到的教育就是自己选择自己的命运。而试想一下,当生了重病尚且有着明确意识及行为能力的你希望通过手术来舒缓或者完结痛苦的时候,家属因为各种原因不签字,医院无法实施救助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是不是会生出一种我为鱼肉,人为刀殂,任人宰割的悲哀。自己的命运何以要被别人所操纵和切割!这是对生命的践踏和蔑视。而一旦这个问题得到修正,患者拥有自己决定医疗方式的权利,这是对他们的的尊重与保护,是更加人性化的措施。

我们期盼,这份建议能够被听到、被采纳,让患者能拥有决定自己命运的选择权,榆林孕妇的惨案不会再重演。

(撰稿:西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