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当街争吵至动手 路人拍摄视频遭起诉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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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1 10:01:06

记者 宿华文 本报通讯员 林允源

随着手机的普及,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以个人传播为主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传播者,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拍客”行列,随手拍摄各种照片和视频,并自行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或者互联网平台和各种论坛。那么,这种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呢?如果被拍者因“被拍上网”,而导致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是否有权利来要求“拍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呢?“拍客”与被拍者的责权利边界又该如何依法界定呢?最近,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就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

夫妻当街吵架动了手 看客拍摄视频遭起诉

2016年6月2日下午,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一条马路上,突然传来阵阵女人的尖叫声,坐在摩托车上的陈某正跟站在旁边的丈夫林某激烈争吵,丈夫随后对妻子连扇了几个耳光。妻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跳下摩托车对丈夫大声指责,而当妻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丈夫强行拉住……两口子当街吵架还动了手,引来不少人围观。这一幕恰好被围观的蔡某用手机拍摄下来。后来,蔡某又将视频上传到网络,并在网上引起一定反响。

视频上网后,给这对被拍摄夫妻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于是,夫妻二人找到蔡某,要求其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但是蔡某拒绝配合。由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导致被丈夫当街扇打耳光的妻子在无法忍受社会舆论与“人肉搜索”的情况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为了不让这段视频在网上继续扩散,夫妻二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派出所民警的询问下,蔡某承认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让视频不再传播。

同年6月24日,安徽卫视公共频道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对该视频进行了播报。节目一出,该视频再度被全国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成为当时的一个舆论热点和焦点,对被拍摄夫妻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拍客”与被拍者双方的矛盾由此再次被激化升级。

6月29日,陈某和林某夫妻二人以蔡某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某立即对网络上现有视频进行彻底消除,并且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或知名报社登报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中进行书面道歉,同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2万元。

法官辨法析理定责权

“拍客”道歉并赔偿

2016年8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丈夫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妻子陈某的脸部,林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被告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对于原告林某认为被告蔡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求,法院认为,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蔡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林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林某主张被告蔡某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原告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某对林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并公布,属于其作为一名公民对社会违法行为予以非议、谴责的正当行为,并无不妥,而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并不能判断出其系林某本人,且蔡某将该视频上传于互联网也并无获利,所以,蔡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林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林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的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视频在安徽卫视公共频道上播放,显然蔡某的行为已造成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蔡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且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蔡某将涉诉视频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并被安徽卫视公共频道播放,致该视频至今仍存在于安徽卫视网站上,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蔡某进行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蔡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知安徽卫视公共频道删除其网站中存在的《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的视频;被告蔡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对原告陈某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由法院核定;被告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