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福建尤溪县中仙乡综合林场场长池中信打着“集体名义”违规发放补贴,“犒劳”职工更“犒劳”自己,违规给林场职工发放职务工资补贴、防火值班补贴、野外巡逻补贴,违规报销租车费、个人手机通讯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款项都被收缴。
众所周知,以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的形式作出决策,本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民主决策的体现。可是,这项好制度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成了谋取小团体和个人私利、逃避责任追究的借口。现实中,这种“集体研究”来掩盖个人“违规实质”的现象并不少见。
究其根源,往往是一把手权力过大,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研究”。以“开会研究”面罩,“以集体决策”当掩护,先定调子,之后把个人意志、决断强加于“集体决策”上,让一些违纪违规的做法戴上“民主决议”的面具。新闻中中仙乡综合林场主要领导池,习惯了自己做主,他“一张嘴”“一拍手”,在看似合乎程序规定的“集体研究”中就定下了一个发放防火值班补贴方案,让违纪违规行为披上了“合理合法”的外衣。
十九届一中全会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率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针对把腐败责任推向集体,打着“集体研究决策”旗号变异腐败,决不能给其任何“喘气”“歇脚”的机会,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从根本上防止给集体贪腐戴上“集体研究”外衣,需要综合发力,外强内坚。首先是在“集体研究”的时候,严格按照程序要求,不走过场,不耍“花枪”,广泛征求意见,民主发言,民主讨论,真正将集体的意志、集体的智慧体现出来;其次是增强法纪法规意识,粉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多数人认为“集体研究”下的决策失误,是集体的错误,集体的“锅”。责任追究起来,板子也是打在“集体”身上,众人分担“冲击力”,这样处分落到个人身上也就不痛不痒,无关紧要。殊不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再次关键的是要强化监督。集体研究不能代替监督,民主决策也不能削弱监督。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上,要公开决策过程、公示决策结果。同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里,不能出现空白和盲区;最后要加大惩处力度。“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应坚持“违法必究”,不因违者众而放任,不因犯事小而宽容,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让“集体研究”掩盖下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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