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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求 书

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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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2 10:54:28

我们是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小何村社区(原卓刀泉村,于2009年撤村建居,卓刀泉村改建为多个社区,以下仍称卓刀泉村)400多户居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投诉,希望能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及时协调和纠正“卓刀泉村民委员会”(改居后就应该不存在)的错误做法,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

  一、问题的起因

  2018年3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城中村(二期)综合改造(以下简称(二期)综合改造)工程土地挂牌拍卖成功,这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和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办成了民怨四起,矛盾冲突不断的难事,还有可能发展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二期)综合改造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规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年7月13日)、(2011)国务院第590号令、法释(2011)20 号、中纪委办发(2011)8号等新法新规,用已不合适宜的法规,即:2003年制定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2004)173号等文件为依据,制定“拆迁补偿安置细则”。稍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那么,他们是真的不懂这一法律常识吗?不是,他们是想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以对他们有利的旧法作掩护,打着依法拆迁的旗帜来愚弄百姓,其实质是在规避对他们不利的新法新规,以达到他们肆意虐夺居民利益,获取他们利益最大化之目的。

  “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所谓“拆迁补偿安置细则”(2018年4 月10日张榜公布),其制定主体是不适格的,哪有既是土地出让主体,又是拆迁补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土地征收主体,所以用一个早以改制名存实忘的村民自治组织来作为征地拆迁主体,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制定的程序是违规的,是在没有占该村居民户数85%的400多户居民代表参加,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制定的;其依据的法律是不合时宜的;其制定的内容是不符合党和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惠民新政策,与新法规相违背的,严重侵害了我们这400多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广大居民的质疑和抵制。

  二、我们的诉求

  无论是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都必须依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新法新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中纪委、监察部的文件精神公平、合理地进行,确保我们被拆迁人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我们的具体诉求是:

  1、 产权置换:拆一还一,就地还建;

  2、 货币补偿: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金应能保障我们被拆迁人选购合理水平的房屋。

  三、事实和法理依据

  我们的诉求是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1、 房屋拆迁补偿,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和“公平补偿”的法律法规原则。

  “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公平补偿”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2011)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法释(2011)20 号文》的规定“等价交换”“公平补偿”这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我们这群居民的房屋都是在二十世纪前后,经当时的村委会批准同意,大部份也交了相关费用后建造的(否则也建造不起来),于2009年由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认可登记上报建档,这也充分证明当时的村民委员会承认了我们房屋合法性,依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有关条款规定,无论土地属何种性质,合法取得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是属使用权利所有人的私人合法财产,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现在地方政府要进行“城中村”改造,我们非常拥护和支持。但也决不容忍某些利益集团借机巧取豪夺,肆意盘剥我们的利益,侵吞我们已居住了几十年的合法财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遵循“等价交换”“公平补偿”的法律法规原则,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我们小何村居民小区(原由卓刀泉村所辖),早在2009年该村就完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等工作(详见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洪山区分局,关于《卓刀泉小何西村居民反映土地征收项目违法回复》,我们就此《回复》给予了驳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第五款 “农村集体经经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规定说明,该村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的文件条款中也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因此,我们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即使在我们先后到“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卓刀泉街道办事处、洪山区信访部门提出咨询质疑时,接访官员回答:“这是属集体性质土地,村里有自主拆迁权”的这些谬误,我们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来说明,他们的行为及托词也是与法无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地字第5号)文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文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给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11]8号)文也明确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综上所述,为了充分保障集体土地 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国务院、中纪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就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必须要保障我们能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制定并公告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即每栋户无论多少平方面积,也不论现在居住多少家庭人口,一律只还建120平米,余下部分每平方米按1600元给予补偿。这个标准是无法保障我们重置或选购合理水平房屋的,会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一落千丈。现在我们居住地周边同类房屋每平米已接近三万,可他们每平方米补偿的价格只有现在市场价的二十分之一多一点,这样一个补偿标准合法合理吗?能让我们接受吗?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7 月13日)指出:“被拆迁居民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和征收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居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拆迁居民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从上面述说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足以证明,我们要求“拆一还一”“就地还建”或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确保我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依法予以确认。

  4、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必须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我们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拆迁补偿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是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公平的关键,也是关系到我们被拆迁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情、合理的补偿以及原生活水平能否得到保障的基础。

  “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其二期拆迁补偿方案时,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2004]234号)文件的第四部份第十三款“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作为否认我们在此巳居住了几十年的这群居民(他们称之为“外来户”)房产的合法性和制定拆迁补偿细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这是对这部法规性文件的曲解和滥用。

  我们坐落于卓刀泉村小何村居民小区的房屋,都是在此文下发之前,通过一定的合法手续建造的合法房产,是受《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保护的,怎么一个早以改制并不存在的所谓“村民委员会”说不承认就不承认了呢?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他们来说就没有约束力了吗?这一“拆迁安置补偿细则”,上级政府和部门是如何审查批准的?或是谁在纵容或是担当幕后推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行政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何为“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现在正施行的法律对过去的法律事实没有约束力。或者说,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昨天的行为。也就是说,在2018年的今天,新法新规他们不执行,而用2004年颁布的文件规定去生硬套用和否认我们在几十年前取得的合法房产的合法性是完全错误的。

  针对“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所谓“拆迁安置补偿细则”中不依法、不公平、更不合理的条款,居民们从2018年4月24日开始,自发组织起维权团队,合法理智地先后多次到街道、区、市和省信访部门上访诉求咨询,可有些接访官员要么是敷衍搪塞,要么相互踢皮球,要么进行压制或恐吓。到目前为止,我们除了见到以村委会署名,张贴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外,没见到任何政府性的相关文件(含委托文件),直到6月6日,我们满心欢喜地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洪山区分局,关于《卓刀泉小何西村居民反映土地征收项目违法回复》,可该《回复》不仅对居民的诉求没有作任何回答和解释 ,而且前后肯定又否定,自相矛盾,让我们感觉此《回复》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而是在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作无力地辩解。这不得不让居民们怀疑,是洪山区政府在有意回避矛盾,还是在背后充当推手?

  我们不是在无理取闹,更不是在漫天要价。我们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取得的合法财产,应该承认其合法性。我们党和政府一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我国的法律也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所以,“卓刀泉村民委员会”制定和所谓拆迁补偿细则中的条款,对我们这群居民的合法财产的补偿,是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背道而驰的,是对我们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严重侵害,合法利益的肆意盘剥,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附件 1《卓刀泉村(二期)城中村综合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细则》复印件

  附件 2《居民签名手印》复印件

  附件 3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洪山区分局《卓刀泉小何西村居民反映土地征收项目违法回复》,

  附件 4《对“卓刀泉居民反映土地征收项目违法回复”的回复》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卓刀泉村全体居民

  二 0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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