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圣企业管理研究:P2P在供应链金融实务中的动产质押风险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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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18 17:10:30

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实务中,动产质押担保是常见的融资方式。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特点,往往会通过动产质押融资的方式来盘活流动资产。

宁圣企业研究院将着重分析一下动产质押融资中可能存在风险,P2P平台的应对策略。

什么是质押权

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债权:动产物权。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即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为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属于准质权的一种。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并且动产质押权合同在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其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按照约定交付质物,否则就构成违约。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押权成立并生效,债权人开始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质押物交付

《物权法》所定义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待定。

强行性规范

强调交付作为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依照物权法定义的要求,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

先占有后返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又返还给出质人的,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与交付不一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比如,合同中约定交付的给借款人的是钢材,实际交付的是铁矿石,那出借人就享有铁矿石的质权。

是否及于从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指明,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原则上及于从物,但从物未未随同物质转移占有的,则质权不及于从物。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动产质权须通过善意取得,作为合法的占有借款人的质押物,且质押物所有权属明确归于借款人,无任何权利的瑕疵。所以,P2P平台在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之前,风控人员必须严格审核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确保没有权属不清、重复质押等瑕疵。

质权人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保全质权。P2P平台一旦发现质押物的价值出现波动,可能会产生变卖、拍卖之后不足以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让借款人追加担保物或者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处置质押物,以确保出借人的权益。

质权人的义务

如质物因保管不善已经发生毁损,由质权人负责赔偿。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提存该质物,或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另外,出质人并无权利因此请求解除质押合同。在质权期间,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负责赔偿。在债务人清场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场合下,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案例分析

2017年12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提出可用一辆合资品牌汽车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王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汽车。张某称汽车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朋友家,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王某。王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徐某借款8万元,同样提出以该汽车作为质押,双方也签订了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汽车。12月5日王某欲向张某索要汽车,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王某一直没有拿到汽车,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汽车已交给徐某作质押,遂找到徐某要汽车,徐某拒绝。201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王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王某遂以张某、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将该汽车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质权纠纷问题。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汽车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王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王某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徐某对该汽车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汽车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汽车的返还请求。而王某不但对汽车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徐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徐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王某的借款。

综上,宁圣企业管理研究院认为在P2P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实务中,对于增信措施的制定必须严格落实到位。比如货物、车辆等动产质押,必须要求借款企业将货物转移交给平台指定的专业第三方仓储监管,而不能因为嫌麻烦要求由借款人代为保管,放任风险隐患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