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文章来源:淄博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7-12-07 11:22:01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意见》指出,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是,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现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与我市原来分轨实行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和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制度相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四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扩大了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将原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整合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原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将保障范围调整扩大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调整了救助供养内容。将原有农村五保供养提供的吃、穿、住、医、葬(教)五项供养内容,调整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并明确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关内容。

明确了救助供养标准。我市原执行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

规定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则将供养对象分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和与镇村签订协议在家分散供养两种,且供养标准不同,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集中供养标准明显高于分散供养标准,且没有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与农村低保的标准比例,只是原则要求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明确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即每人每年550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细化了制度衔接的具体规定。按照《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普惠性政策待遇,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周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