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天诚:“伪造印章案”余波难平

文章来源:法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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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6 12:33:59

法制日报·法人网讯:两份蹊跷的执行保证函,一枚来源成迷的印章,让无锡一家房企陷入无止境的法律纠纷困境。案件背后,一起看起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伪造他人公司印章”案件,从受害企业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开始,历时三年有余,案件仍在“正在调查”,虽然刻章人已被警方采取了相关司法措施,但涉案“主谋”被指至今逍遥法外。

10月末的无锡,锡沪路与东亭路交叉口的宏诚花园三期项目所在地,无锡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张礼强指着紧闭的工地大门告诉记者,此前由于宏诚公司前总经理伪造公司印章,骗取有关手续建成的两栋“烂尾楼”在几经周折后,法院终于判决,拆除该违法建筑,土地也恢复了平整。

2016年9月5日,《法人》“封面故事”栏目以《无锡天诚集团10亿债务迷局》为题,对该违章建筑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背后无锡天诚集团对外所欠巨额债务问题进行了报道。该案件起源于2014年9月23日,彼时,宏诚公司发现时任宏诚公司总经理的赵建忠利用假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相关招标手续,并进场在宏诚公司所属地块上进行违法建设。

之后,宏诚公司向无锡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鉴定,出具了物证鉴定意见书,认定在招标文件中使用的公章,与宏诚公司原始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8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立案侦查。

此后,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诉讼程序后,无锡中院依法判决,赵建忠违法建造的两栋烂尾楼被彻底拆除。然而,另一方面,由伪造印章而产生的恶果却仍在发酵。张礼强告诉《法人》记者,2017年8月9日,宏诚公司突然收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下达的相关执行裁定书,其无故被追加为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从而导致公司资金被冻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执行裁定的依据是,赵建忠于2014年9月23日向苏州中院出具的两份执行保证函。”张礼强表示,该保证函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公司备案印章,系赵建忠伪造,且此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随后,记者调查发现,事件的背后是一起看起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伪造他人公司印章”案件,从“受害人”宏诚公司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开始,历时三年有余,案件仍在“正在调查”,虽然刻章者被警方采取了相关司法措施,但涉案“主谋”至今仍逍遥法外。

伪造印章进行“违建”

事件起源于2004年,彼时赵建忠控制的天诚房地产公司与宏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宏诚花园项目。2005年,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金45000万人民币,其中上海宏润公司持股52%,天诚房地产公司持股48%。

此后,宏诚花园项目正式落户无锡,开始动工。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自2013年起,由天诚公司和赵建忠个人引发的债务,来自各地法院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雪花般飘入宏诚公司,一发不可收拾。

此前,记者通过多方渠道调查得知,以赵建忠、天诚集团及关联公司作为被告的,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诉讼不少于200起,粗略估算总标的不少于10亿元,其中主要案由均系民间借贷或是拖欠材料款。

随后,天诚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宏诚公司的账户、应付工程款、甚至已经竣工的部分楼盘均被查封,一时间公司的运营陷入僵局。经统计,2013年至2014年间,共有27起起诉赵建忠和天诚集团的诉讼牵扯到了宏诚公司,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大多数,共17件,金额最大的2.1个亿,总标的高达7.5个亿。

在这一过程中,2013年7月,天诚房地产所持宏诚公司48%股权被无锡市中院查封,后经司法程序,无锡市惠山区锡西小贷有限公司将该股权过户到锡西小贷名下。自此,赵建忠和其控制的天诚集团与宏诚公司也再无关系。

此后,因天诚房地产在宏诚公司再无股权,在向法院支付了应付给天诚集团的工程款后,查封的账户和楼盘一一解封,宏诚公司运转开始回归正常。

2014年3月,在宏诚公司尚未进行工程建设招标,也未与任何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宏诚公司发现,天诚集团以及一家名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开始入驻宏诚花园三期地块进场施工,宏诚公司阻止天诚公司违法施工,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014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向宏诚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宏诚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停工,属于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014年9月23日,主管部门因宏诚花园三期招标是否属实一事约谈宏诚公司人员后,宏诚公司发现天诚公司赵建忠假冒宏诚公司印章当场向主管部门提出此非宏诚公司印章,宏诚公司也无三期开发的计划。

此后,宏诚公司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赵建忠私刻了宏诚公司的公章,指使有关人员冒充彼时宏诚公司的法人代表姚宗达,在公安机关刻制公章文件上签字,然后将私刻的公章以损毁为由交由公安机关,从公安机关处取得了一枚新的备案章。此后,赵建忠又利用新取得的公章以宏诚公司的名义通过建设局对外招标,和扬州天成公司签订协议,以及向建设部门申报了有关手续。

在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宏诚公司立即向无锡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鉴定,出具了物证鉴定意见书,认定在招标文件以及法人代表情况说明等文件中使用的公章,与宏诚公司原始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由于赵建忠对外拖欠大笔债务,这两栋半拉子工程的“烂尾楼”,虽然只起了七层高,却已经被法院轮候查封了15次。为此,宏诚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天诚集团和扬州天成公司拆除宏诚花园三期地块上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2017年1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诚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十日内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平整。

两纸蹊跷的保证函

法院判决后,正当宏诚公司开始准备打造宏诚花园三期项目之际,由赵建忠伪造印章案造成的恶果却再次发酵,“从天而降”的三份裁定书,彻底打破了其原有的施工计划。

据张礼强回忆:2017年8月9日,宏诚公司突然收到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苏0509执6372号、(2017)苏0509执6374号、(2017)苏0509执6375号三份执行裁定书,其无故被追加为上述民间借贷案的被执行人。

根据法院司法文书显示,在钱某、李某与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赵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苏州中院相继作出(2014)苏中民初字第0071号、第0040号、第0101号三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据三份调解书确认,无锡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8月25日偿还钱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于2014年9月11日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该公司未按期偿还,二人可分别要求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赵建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还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原告遂向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已经终止的执行程序为何又重新开始执行?经了解宏诚公司才得知,2017年7月10日,钱某、李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苏州中院则裁定由吴江法院执行。此后,吴江法院依据赵建忠于2014年9月23日向苏州中院出具的两份《执行保证函》,而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

据执行保证函显示:根据被执行人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目前的经济运行状况,要如期偿还此借款困难重重,资金严重不足,因宏诚公司在举全力投入宏诚花园三期工程项目建设,为了既保证项目的建设,又能顺利地解决此案纠纷,请求苏州中院延迟执行,待三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出售房产后还款或以房产抵偿借款。

赵建忠在该执行保证函中还称,“宏诚公司愿意为本案的全部执行债务向苏州中院提供执行担保,承诺(在)被执行人将采取积极措施,寻找更有实力的保证人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减少还款保证的风险系数,以取得申请人谅解,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这两纸疑点重重的保证函,再次将宏诚公司推向了深渊。

“由于赵建忠出具的两份执行保证函,直接导致宏诚公司资金已被吴江法院冻结,原定宏诚花园三期施工计划只能搁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张礼强如是说。

伪造印章案缘何迟迟无果

“从始至终,宏诚公司真正的公章并未离开公司半步。”对于上述保证函中的公章张礼强表示,他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两份保证函上加盖的公章均不是宏诚公司备案印章,系赵建忠伪造,且此行为也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2017年9月,宏诚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宏诚公司一趟又一趟地跑到东亭派出所咨询此案的进程。“派出所的警官每次都告知我们,案件正在调查中,然后案件就没有下文了。”张礼强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宏诚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将此事反映至江苏第九巡视组。

之后,锡山公安分局根据省巡视组的指示向宏诚公司口头回复称,“2017年9月26日,警方对赵建忠手下会计谢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由于赵建忠涉案证据不足,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宏诚公司法务向《法人》(www.farennews.com)记者转述称,“据锡山分局信访办程警官通报称,赵建忠在公安机关交代,宏诚公司公章被控制后,他曾要求谢某另行办理宏诚公司公章,至于谢某如何办理,赵建忠表示并不清楚。通报中还称据谢某交代,其收到赵的指示后,来到无锡梁溪大桥附近私刻了一枚公章,然后将该公章交至公安机关处,又重新申请备案了一枚。所以,公安机关认为目前现有证据只能确定伪造公章系谢某个人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法人》记者于10月24日在无锡市公安局进行采访期间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详细情况不方便对外透露”。

对此,无锡市公安局新闻中心尹警官在电话中称,“在2014年9月接到报案后,锡山公安进行了调查,当时警方发现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但随着工作的推进,警方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于2016年5月进行了立案调查,2017年9月天诚集团会计谢某在审查中交代了有关情况,之后我们就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让人疑惑不解的是,作为天诚集团公司会计的谢某,为何要私刻宏诚公司的公章?如果说赵建忠对此事不知,那么其为何在执行保证函上签字承诺?案件于2016年5月就已经正式立案,却为何直到同年8月份才下达立案通知书?

对此,尹警官则表示,“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赵建忠涉嫌犯罪,一旦案情有进展,我们会及时告知。”

对此,宏诚公司认为,自从2014年发现赵建忠违法行为后,从报案至立案以来始终没有结果。让人担忧的是,赵建忠利用假公章以其名义在对外是否还办理了其他承诺或债务,暂时不得而知。

宏诚公司是否应担责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消极办案之外,宏诚公司对苏州法院的执行也提出了质疑,赵建忠并非宏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无权代表宏诚公司向苏州中院提供保证函,更为蹊跷的是,苏州中院此前作为轮候查封法院之一,明知此事却仍接受赵建忠相关执行保证函,且不向当事人宏诚公司进行核实。

2017年8月18日,因不服上述三份执行裁定,宏诚公司向吴江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但吴江法院回复认为,该公司不该申请异议,应当提出复议。

随后,宏诚公司向苏州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却被对方告知不符合复议程序,又让其去吴江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我们到底应该申请异议还是复议?这两级法院推来推去”张礼强告诉《法人》记者,在此期间,他们还向两法院提出了阅卷和调取案卷材料复印的要求,但均遭推诿。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法人》记者先来到苏州中院,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便接受当面采访,请将采访提纲书面传真至法院,经领导批准,与具体的业务庭核实有关情况后书面回复。10月27日,记者按要求将采访提纲发至苏州中院,但直至发稿之日,记者仍未收到回复。

面对记者“法院对该执行保证函的真伪情况是否有审查义务”的疑问,吴江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庾向荣解释称:“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我们不会进行审查。”但对于记者追问“为什么不审查”他表示:“我对这个案子不是很清楚,但吴江法院裁定追加执行肯定是有依据的。”

“宏诚公司可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裁定成立,我们将终止执行。”庾向荣告诉记者,他们接下来将会向无锡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案件资料,同时也希望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过程中也向法院提供案件资料。

目前,有关宏诚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吴江区法院正在审查中,本刊将继续关注。(记者 李硕秋 汪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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