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县委书记升职后,遭原下属敲诈勒索60万
李秀朴多次给王传民打电话、发短信、到山东省粮食局王传民的办公室找王传民,以告发王传民受贿为要挟,向王传民索要钱财。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李秀朴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秀朴案发前系山东省邹平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而其敲诈对象则是他曾经的上级领导、副厅级干部王传民。
邹平市原叫邹平县,2018年8月山东省政府宣布,根据国务院决定撤销邹平县,以原邹平县行政区域设立邹平市,由山东省直辖、滨州市代管。
王传民曾长期任职邹平县,2013年6月由邹平县委书记调任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2018年2月被查。
案情显示,李秀朴1976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2018年10月1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对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秀朴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邹平市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3年间,李秀朴为解决其事业编制问题,多次送给时任邹平县委书记王传民商场购物卡共计26万元。
2013年6月,王传民在离任时以购物卡及现金的形式将26万元退还给李秀朴。之后,王传民到山东省粮食局任职,李秀朴多次给王传民打电话、发短信、到山东省粮食局王传民的办公室找王传民,以告发王传民受贿为要挟,向王传民索要钱财。王传民被迫通过其堂弟王某,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1月11日三次各付给李秀朴现金20万元,共计60万元。2018年5月21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市孙镇镇府家属院将李秀朴抓获。
邹平市法院认为,李秀朴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李秀朴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一审以李秀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李秀朴敲诈勒索所得60万元。
宣判后,李秀朴及其辩护人以“涉案的60万元应认定为通过威胁方式获得的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受害人对案发具有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向滨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7日,滨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滨州市中院判决书称,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该院认为,李秀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李秀朴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的60万元应认定为通过威胁方式获得的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滨州市中院经查,被害人王传民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李秀朴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王传民为要挟,多次向王传民索要钱款,虽王某让李秀朴写了借条,但双方并非真实借贷关系,王传民和王某仅是为了摆脱其纠缠,均没有向李秀朴索回钱款的行动和打算。且李秀朴本人也承认其所勒索的60万元钱款均予以挥霍,根本没有打算还款。因此,李秀朴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秀朴及其辩护人所提“受害人对案发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该院认为,虽然受害人王传民因涉嫌贪污受贿行为被另案处理,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判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以他人涉嫌犯罪为借口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故对李秀朴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该院也不予采纳。
滨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刑亦无不当,应予维持。遂该院驳回李秀朴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秀朴敲诈的对象王传民是在2018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开完会后在会场被带走的。2018年11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失控的“雅好”》一文披露了这一消息。
文章称,2018年2月22日,正月初七,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山东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强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然而,此时会场中却有一个人坐立不安、心慌意乱,似乎有什么不好的预感。他就是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会议一结束,刚走出会场的他,就被早已等候在那里的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走。”
当天下午,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王传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
王传民在李秀朴获刑不久,2018年12月21日,他也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房产、车辆及赃款130万余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720万余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传民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王传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获取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5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 何强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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