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监察法的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顺应时代大势、契合党心民意。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规范其行为,明确其职责权限,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是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对监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正确履行监察职责,做出了明确标准和法律依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宪法、监察法精神实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熟悉监察业务,自觉接受监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营造依法办事、用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的良好法治环境。(文/王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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