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小明报警称:在自己家里发现一名小偷。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将该男子抓获。经查,当天小明回到家时,发现家里被翻得很乱,且在卧室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床上。辖区公安局侦查员将小黄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出失主被盗的粮票29张,贰分面值人民币1张,壹分面值人民币4张。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小黄涉嫌入户盗窃,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我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并亲历现场后,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黄。
二、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存在两大疑点:1.小明所属房屋属于拆迁楼,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户”。2.犯罪嫌疑人小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盗窃的主观目的。下面笔者将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
1.本案被盗房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户”。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务中对“户”的认定主要有两点标准:用于居住和日常生活。而本案被盗房屋存在特殊性,其属于拆迁楼,周围建筑均已拆完,附近住户几乎全部已经搬空。案发时,其房屋两道大门均已经被破坏,处于敞开状态,室内灰尘堆积,无生活家电,水、电、气均已关闭停用。由此可见,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犯罪嫌疑人小黄将该房屋视为无人居住,待拆的房屋没有超过一般人的认识。且承办检察官从受害人小明处了解,该房屋少有人居住,即并不是供家庭生活的住所。综上,本案被盗房屋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供家庭生活、相对隔离的场所”。
2.犯罪嫌疑人小黄无盗窃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小黄是一名流浪汉,依靠捡废品卖谋生,无固定住所,当天进入被盗房屋只是为了找一个休息睡觉的地方,顺便看看有无可以捡的废品,并无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
3.危害性不大。其在屋内翻找时只找到了几张粮票和旧版钱币(面值壹分、贰分),均是不能流通,且也无法鉴定经济价值的东西。案发后,粮票和旧版钱币均已发还受害人,未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且犯罪嫌疑人小黄入户的行为与一般的“入户盗窃”行为相比社会危险性极小。
综上,犯罪嫌疑人小黄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承办检察官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案件评价
英国哲学家边沁曾说“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行;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即刑法要奉行谦抑原则,本案犯罪嫌疑人小黄的行为可以通过治安管理等手段得到纠正和妥善处理,无须动用刑法来规制。承办检察官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符合必要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是基于法理和情理做出的最优选择。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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