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至2017年正式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到2018年4月2日出台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宁圣企业管理研究院认为,这代表着融资担保公司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体系越来越完善。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参与融资担保市场的机构以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形式进行规范与管理。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权重和计量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3、《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分级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在合作准入、合作范围、业务操作、风控机制等方面做了规定。银行可考虑地区差异,授权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标准。鼓励银行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纵观四项配套制度,国家在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的同时,对风险进行了更为审慎的计量和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指引,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流入小微企业和“三农”多提供了一道风控保障。

其中也可以看到,制度中允许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的互联网借贷提供担保。尽管没有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何种模式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但也不排除其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为平台上的借款客户提供担保的模式。

根据宁圣企业管理研究院的观察,此模式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互金平台采用,对平台的去自担保化以及投资者保护均起到了很好的风控作用。同为被定位于服务普惠金融体系的互金,与融资担保公司的结合,可以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