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官员“复出”机制必须规范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5-07 09:54:23

  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任前公示:现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处干部邓小俭,拟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试用期一年。2015年12月,邓小俭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免去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职务。(网易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官员的问责、任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多地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的任职做出规定。吴显国等部分被处分官员已“复出”,但是一些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的不透明等问题,曾经引发公众关注和质疑。

  要解决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问题,必须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复出的主体、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确保官员复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被问责官员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被问责官员新工作岗位所在地的人大、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跟踪监督作用,采取定期听取被问责官员的工作汇报、听取公众的评价、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等方式,客观评价其在新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并将跟踪监督的结果公诸于众,同时作为决定官员能否复出的重要参考因素。

  其次,复出过程全程公开。对拟复出的人员名单、职位、理由等都要在网络、政务公开栏等媒介的显要位置向全社会公示,以接受公众的检举和质询,防止部门间在用人上的“官官相护”。

  最后, 强化监督执行力。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府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一定要认真、负责、如实地严格依照《监督法》对官员复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向社会反馈监督结果,对违规任用复出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纠正,实现复出机制的法治化。(陆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