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问责“探照灯”,不仅要照向别人,也要照向监察者自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扩大监察对象范围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的监督。
有灯光的地方,也往往会有黑暗。在以往纪检监察队伍中有极少数人,在灯光与黑暗之间,迷失在了黑暗中,出现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严重损害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找准监督执纪问责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强化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事关监察机关的威信,事关人民群众的福祉,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加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做了明确规定,以人民监督,以制度监督,以制约制衡为切入点,让监察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监督和制约轨道上,位于光照之下。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来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勤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监察者也不例外。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监察人员实行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9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治人者必先自治”,监察者行使监察权,就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加强自身建设,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体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清醒和韧劲,才能树立监察机关权威,持续深入有效的推进反腐败工作。
加强权力制约制衡,压缩腐败生存空间。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与刑事审判相一致。“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必须将绝对的权力进行分散,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制衡,才能让权力平稳的沿着正确方向运行。
监督者自身,绝不能成为监督的盲点。监察者只有自身率先置于探照灯之下,切实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才能真正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作者: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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