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钮卫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钮卫荣系苏州吴江区一个体户,2016年5月1日,苏州吴江区七都城管执法队对钮卫荣搭建违建进行拆除。拆除完成后,钮卫荣驾车冲撞城管队员、拆除工人、群众等,致两死八伤。据此,苏州检察院指控钮卫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钮卫荣辩称其并非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而是操作失误,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显示,钮卫荣两年来共有31次违章记录且被计分高达111分,被处罚款达6250元,“是钮卫荣驾驶技术不好导致撞击人群。”
不过,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系由拆除违章搭建争议所引发,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钮卫荣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城管拆违后遭人驾车冲撞
钮卫荣案一审判决书显示,现年50岁的钮卫荣系苏州吴江区七都镇一个体户。
苏州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上午,吴江区七都城管执法队对被告人钮卫荣搭建的位于七都镇庙港社区盛庄村3组村道边的违章建设进行现场拆除。拆除完成后,当城管队员、拆除工人、周围群众步行在村道上时,钮卫荣为泄私愤,突然启动其驾驶的小轿车,高速冲撞步行在该村道上的人群,至多名城管队员、拆除工人及周围群众受伤。
其中,两名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另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还有六名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钮卫荣的辩护律师朱孝顶告诉澎湃新闻,两名死者是城管找来的一个拆迁工人和钮卫荣的一个亲戚。
撞人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钮卫荣驾车逃离现场。当天11时许,钮卫荣驾车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钮卫荣为泄愤,采用驾车撞人等危险方法冲向密集人群,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相对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律师称应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钮卫荣辩称其并非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而是操作失误,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钮卫荣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朱孝顶认为,钮卫荣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为泄愤而驾车高速冲撞人群”的客观行为。
辩护律师的主要依据是钮卫荣在侦查阶段的八次供述与辩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讯问笔录所供述的内容,以及他在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钮卫荣上述供述均称,其驾车是准备去七都城管队找领导评理求情。
辩护律师认为,是钮卫荣驾驶技术不好导致撞击人群。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发现,钮卫荣自2013年12月取得驾驶证,在2014年3月开始驾车,其在两年多时间以来的违章率和交通事故率非常高。
钮卫荣两年来经保险公司理赔的车辆事故多达9次,仅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就高达77998.6元,9次事故共造成五人次受伤。钮卫荣两年来共有31次违章记录且被计分高达111分,被处罚款达6250元。
此外,律师还提出钮卫荣曾在撞到人之前有鸣笛五次等行为,证明其并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一审被判死缓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被告人钮卫荣在事前就有出于对城管部门拆除其搭建物不满,而意欲驾车撞人的意思表示。
案发后,钮卫荣第一时间向湖州警方投案时,在没有外界压力干预的情况下,又亲口承认系出于对城管部门的不满而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同时,其作为一名平时以载客运输为业的驾驶人员,在案发当时未吸毒、未饮酒,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静止状态起步,把油门误当成刹车,连续冲撞多人却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辩解亦明显不合常理。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钮卫荣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其避重就轻,对其主观故意内容未作如是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系由拆除违章搭建争议所引发,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钮卫荣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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