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11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像无舵的航船;失去节制的私欲,就像决堤的洪水。”同级监督是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法宝,是促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恪尽职守的“达摩克斯之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即使是久经考验的共产党人也可能犯错,需要在党员严格的自律之外,扎紧同级监督的“红线”,建立预警机制,构筑“防错堤坝”。 扎紧制度“红线”让同级监督更加有力。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纪检力量薄弱,容易爱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很难独立、秉公查办案件;一些纪检干部为了不受排挤、构陷,甚至与“苍蝇”“老虎”狼狈为奸,成了“灯下黑”;或碍于人情关系、面子、上下级关系、“权力的淫威”,不敢、不愿履行同级监督的职责,害怕得罪人、伤了和气、影响班子队伍团结。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同级监督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明确和强化。十九大报告对同级监督的强调,无疑是个振奋人心的信号,同级监督的职能必然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并会在短时间内进入常态化制度化的轨道。 同级监督呼应从严治党。过去五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挺进,在持续的“拔烂树”“治病树”“护好树”之下,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好转,“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氛围已经形成。但构建防腐拒变的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在持续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管党治党机制制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同级监督的缺位是导致塌方式、系统式腐败的重要因素。永葆党的纯洁性,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就必须把同级监督作为有力抓手,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必要举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让同级监督发力生威,就必须让各级纪委切实的履行同级监督的职责。一方面要继续推动各级纪委专职化,配齐、配强队伍,着力提升纪检干部监督执纪能力;建立、健全同级监督机制制度,明确监督问责具体情形、方式和流程,明确履行同级监督不力、阻挠同级监督等行为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要将同级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对权力监督的无缝之网,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随时处于监督阳光下。
作者: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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