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纠纷引恩怨 人民调解把言欢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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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7 16:12:54

 日,在山亭区司法局徐庄司法所的组织下,徐庄镇彭庄村王老汉王某某就双方山纠纷一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至此困扰王老汉数月有余的山纠纷成功化解。

事情还要从今年4月25日,王老汉到山亭区法院拿到判决书回到家时说起,“输了!彻底输了!”王老汉一进门就向老婆吼了一句,然后一屁股坐在门旁的石台子上,掏出旱烟袋“吧嗒”、“吧嗒”抽起闷烟。“早知结果是这样,还不如直接去找司法所调解……”王老汉后悔得直拍大腿。

去年三月,刚上任不久的柿黄峪小组长王某,将村北山坡地共六小块约三分地,承包给王老汉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十五年,一次性交纳承包金420元。当王老汉行使合同权利,对承包地进行耕种时,却遭到本村王某某的反对,原因是这片地早已当作责任田分给了王某某,双方发生纠纷。该村司法协理员李柔贵了解情况后,认为纠纷比较棘手,就汇报给司法所调解。司法所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一女二嫁”纠纷类型,这片地在一九九八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写入王某某的承包合同,因为该村修生产路时占了王某某承包的责任田。由于小组长不知当时情况,又和王老汉签了承包合同。

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司法所建议该合同应当废除,把土地还给王某某。王老汉交纳的420元承包金,由司法所协调,由集体退还给王老汉。但王老汉拒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固执地认为,自己有正式合同,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凭什么让他退出?决定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合同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徐庄司法所的调解有理有据合法,作出了和徐庄司法所调解协议相同的判决。(通讯员:刘志强 王维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