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一男子李里拾得他人银行卡,冒名取款,且拒不退还。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里信用卡诈骗一案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里陪同女友楠楠到富顺县富世镇工商银行自助存取款ATM机存钱时,发现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自助存取款机里未取走,李里便取出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5000元占为己有,在其后几天时间里,被告人李里在面对银行工作人员陈辉以及被害人打电话叫其退钱时,李里仍心存侥幸心理,拒不退还,2017年1月4日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里才主动退还了5000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在审理期间,李里脱逃,2017年9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李里已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里在审理期问脱逃,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蝇头小利”诱人心,劝君莫要违法纪。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线上”和“线下”财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莫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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