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工装卸负伤算是工伤吗?用工单位该对此进行赔偿吗?发生在古邵镇的一起案例很好的回答了这两个问题。
4月9日,古邵镇某村的王某来到古邵司法所详述了事情的经过,自己于去年7月份起在某草场做临时装卸工,站在车厢的草垛上面整草,不慎从草垛上摔到地面,草场工作人员给王某的家属陈某打电话,陈某骑三轮车将王某送去古邵镇中心医院治疗,医院拍片后建议转院到峄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区医院拍片打膏进行保守治疗,住院12天,目前花费医疗费用共近一万元。住院期间草场老板张某夫妇去医院看了两次,第一次给了500元钱并让王某签署一个协议说出院报销后的费用张某负责,其他误工、护理、交通等等费用他们不认,王某没有同意。第二次也没有谈妥。9月份张某陪同王某去医院复查,医生说恢复的不错,建议继续休养三个月。从10月份起王某多次联系张某进行赔偿张某都是一推再推直到现在,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张某的草场误工受伤,构成工伤,要求张某赔偿其所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
4月12日,古邵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张某的草场实地了解情况,张某说王某不是自己草场的工作人员,草场有袁某等三人专门负责装卸工作,按车结算,三人平分。但这三人有事请假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由袁某在附近村落另行找人装卸,王某和袁某有亲属关系,又想找点事做,在人数不够的情况下,王某才会经袁某联系过来装卸,目前袁某参与装卸一共二十几次。并声称袁某在装卸现场略显疲惫,经张某在现场聊天得知,袁某刚在家里浇灌完农田,张某称他不是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我们场找他来干的活,只愿意赔偿医药费报销后的款项,其他的不予赔偿。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司法所人员开展了分析讨论,并让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协商,根据工伤认定的情形让王某认识到自己的的受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他不是草场的工作人员,他和张某方属于临时雇佣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尽管不能认定工伤,但对于雇用他的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基于用人单位与王某建立的仅为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王某可以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让张某方认识到自己虽然没有直接找到袁某来干活,但公司对袁某找人干活已经进行了授权,并且袁某干活时张某夫妇等人就在现场,对他的工作行为进行了默许,就产生了和王某之间的临时雇佣关系。
经过深刻分析和多次协商,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王某因此次工作行为所受伤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由张某方一次性赔偿给王某18000元人民币,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放弃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一切权利。(郑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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