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至今,自贡男子徐旭三十二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盗窃他人财物六次,均受处罚。2018年2月6日徐旭又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前两天,徐旭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新的盗窃犯罪,经富顺县检察院追加起诉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旭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7年10月16日早上,被告人孙长、徐旭从江安县坐车到富顺县石道乡准备实施盗窃,二人商议由孙长具体实施扒窃,徐旭负责望风。当天早上8时许,孙长和徐旭在石道乡万安路,趁被害人与人争吵之际,孙长上前以随身携带的雨伞为掩护,扒窃被害人上衣荷包里的华为手机一部,徐旭则站在几米外用背篼挡住旁人视线,为孙长扒窃作掩护。孙长正准备将手机从被害人荷包里拿出时被发现,随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徐旭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被富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旭在宜宾市江安县迎安镇农贸市场一摊点前,趁被害人购物之时,将其上衣口袋的钱包盗走,后被当场抓获。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孙长或单独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2014年7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当即被被害人发现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莫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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