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老赖”再出强招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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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2 09:36:2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其实,“老赖”原本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而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讲“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文件,对失信之人进行惩戒,进一步对其进行制裁,有利于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警示那些“老赖”不要抱有侥幸,要遵法守纪,做诚信之人。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就曾联合发布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将受到限制。工商系统更是建立了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归集了170万余名“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这些举措作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力措施,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使失信者寸步难行。然而,现实中仍有很多“老赖”依然逍遥自在。为此,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全面封死“老赖”退路,堵住法律制度漏洞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全面建立,怎样治理“老赖”更是一道难题。在这样的情景下,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让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承担高代价,不失为一个路径。另外,加强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对“老赖”进行曝光,公之于众,让全社会都知道其“失信”行为。最后,还需加强舆论监督,让全社会都参与进来,营造一个“一旦失信,就要受到严重惩罚”的社会氛围,让他们不敢赖、不想赖、不能赖。通过这样的手段来惩处老赖,让他们无处隐身。

作者:唐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