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 ,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此,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制定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开创反腐败工作崭新局面。此次改革,将国家监察委整合监察部、反贪总局等机构,实现了反腐工作的制度化与常态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监察法不仅规范监察委的法定职责,而且监察委受到司法机关制约,反腐调查须完备司法程序要求,具有多层次的制度监督。监察委员会,能对官员、国企管理者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监察;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监察人员如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依法给予国家赔偿。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在于把党内的反贪反腐行动,上升为国家行为,统管整个公职人员队伍。
新成立运行的监察委整合“执纪”和“执法”双重功能,除落实廉政监督外,还具有勤政监督和效能监督功能,以避免懒政与懈怠。这将形成一种新型态的监察权,可说是一种兼具积极兴利与消极防弊的全方位监察机制。监察委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被授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权限,体现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精神。今后,官员贪腐滥权的现象将会大幅度受到遏制,全面落实法治、激励善治。
显而易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对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彰显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并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日后的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成立监察委,国家权力配置的这一制度变革,继承了过去五年的反腐成果,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利益俘获方面积累了经验,必将对今后我国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和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深远影响。(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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