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一军)《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0月15日正式出台并于当日起开始实施。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将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办法》规定,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在污染治理任务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2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其他五种情形是: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以及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据了解,需要约谈的,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约谈流程依次为: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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