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再赖也不能赖父母的赡养费!

文章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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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8 09:19:34

  一起收养关系案件,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被收养人养大成人,而养育者已双双进入耄耋之年。就是这样一个案件,确定赡养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却一直得不到执行,在执行110的新机制下,这起17年没有得到执行的案件,日前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得到了有效执行(5月17日中国青年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养女拒绝支付老人赡养费17年,“老赖”再赖也不能赖父母的赡养费!父母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孙某的养父母对孙某虽然没有生育之恩,但二十多年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其抚养成人之情岂能忘掉?当孙某的养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不支,没有能力工作,失去收入来源,最需要孩子帮助的时候,养女却拒绝承担赡养的义务,想必老人的心肯定是“冰凉冰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七十五条还规定: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红峰